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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混乱、分散的传统的兼职规范对兼职大学生保护不力的情况,本文利用逻辑学上概念划分的研究方法来从法学的视角来对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适用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兼职进行逻辑上外延的划分,然后根据不同的兼职形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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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规范适用

作者简介:郭栋,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61-02

目前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各种兼职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大学生兼职一般按民法中的民事雇佣关系来保护,但相关民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不力.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渊源中.这导致了人们对民事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认识,不利于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基于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主体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为将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关系主体涉会及到工资基准制度、工作时间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最后,因兼职的概念与勤工助学不同,所以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进行保护不具可行性,正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基于此,本文利用逻辑学上概念划分的研究方法来从法学的视角来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路径进行研究.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结构单位.“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类.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本文首先对兼职进行逻辑上外延的划分,然后根据不同的兼职形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一、兼职的概念及分类

大学生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学习之余在学校或社会中从事某种工作的行为.大学生兼职根据是否有高校作为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可以分为勤工助学和自主兼职.自主兼职又分为校外兼职和校内兼职.校外兼职包括企业兼职和家庭兼职,校内兼职包括校园代理和自主经营.

(一)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行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文将勤工助学定义如下: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2.勤工助学行为的特征

(1)从主体来看,由学生、学校、校外单位组成.学校作为学生与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包括:其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其二,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其三,与用人单位、学生协商共同确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聘用协议.其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2)从内容来看,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是指校外用人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等相关的证明文件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直接聘用或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从目的来看,学业优先于工作,勤工助学行为要以保证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为前提.

(二)自主兼职

1.校外兼职

(1)企业兼职.第一,销售促销.销售促销类兼职涉及食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众多领域.促销类工作不稳定,根据商家在节假日的促销活动而定,人员流动较快.

第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类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餐饮服务行业尤其是一些中、西式快餐店做服务员、收银员、快递员、接线员等.

第三,休闲娱乐.休闲娱乐类的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周末、晚上的时间在俱乐部、KTV、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从事服务活动.

第四,专业技能.专业技能类的兼职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在校大学生从事翻译、导游等专业性强、工作收入高的工作.翻译导游一般须取得翻译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的同学从事.

(2)家庭兼职.家庭兼职,指家教家政类兼职,有家教、陪读、家务、早教、月嫂、老年护理等形式,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讲,主要指家教和陪读两种形式.

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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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内兼职

(1)校园代理.校园代理类兼职,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余,在校园内代理销售商家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等,从而收取一定提成.商品类代理有化妆品代理、电子产品代理等.服务类代理主要有考研辅导、英语辅导、考公务员辅导、司法考试辅导和旅游活动等代理.

(2)自主经营.自主经营类的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网络或寝室自主经营,销售衣帽鞋类、学习用品、食品饮品等商品.

二、不同类型的兼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勤工助学类的兼职主要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制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了首先明确了学校作为学生与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其次规定了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种形式,并予以不同规制,其次规定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最后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于勤工助学类的兼职起到了很好的规制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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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的、规律的、稳定的企业兼职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暂时的、随意的、变动的企业兼职主要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劳务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

家庭兼职也主要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劳务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体力条件、智力条件、行为自由条件.从上述条件分析,我国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但由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其大部分的时间、精力必须投入到学习中,因此大学生是特殊的劳动主体.

研究了劳动主体的概念,我们再来分析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大学生兼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本文坚持把一部分兼职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文的劳务关系又称雇佣关系,“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通过与劳务关系的比较我们可以得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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