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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适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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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主体来看: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动关系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从两者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劳务关系中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劳动报酬支付的形式来看:劳务关系中单位支付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无严格规制,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劳动关系中单位支付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从单位对劳动风险责任的承担来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从单位对劳动者保障义务的履行来看:劳务关系中单位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劳动关系中单位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人格上从属性,经济上从属性、组织上从属性;而后者则不具备这些特征.人格上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经济上从属性是指劳动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组织上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长期的、规律的、稳定的并且具备人格上从属性,经济上从属性、组织上从属性的企业兼职应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暂时的、随意的、变动的并且不具备人格上从属性,经济上从属性、组织上从属性的企业兼职以及家庭兼职应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劳务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

(三)校园代理主要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劳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大学生兼职中的校园代理并不是简单的民事代理行为.“在校园代理中,被代理人通常委托多名校园代理从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行为,显然是借代理之名行雇佣之实.”其目的是逃避《合同法》对于劳务关系的严格规制.因此,大学生在与商家订立校园代理协议时,应该明确要求把合同性质确定为雇佣合同,以便最大程度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即使签定代理合同,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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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免责事由,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等事项,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代理人很可能既要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又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合同实际内容而非名称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针对规避法律规制的行为,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商家和校园代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做出正确的裁定.

(四)自主经营类的兼职行为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

在校大学生的自主经营行为由于其行为暂时性、不稳定性、分散性以及大学生的特殊主体地位,所以不能把大学生的自主经营行为作为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行为来规范.自主经营类的兼职行为应受《民法通知》、《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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