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法律职业的语境变迁与检察官职业化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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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探讨法律职业和检察官职业化的问题,需要理清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1年前后两个时间段之间语境变迁的关系.诚然,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司法问题(包括法官职业化问题)有过比较热烈的讨论和多角度的研究豍,比如贺卫方教授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和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等,这些著述提出的有些问题到现在都不过时,因为这些问题仍未解决,比如大体制与小制度之间的矛盾和相互消解豎,但是当时的语境与当下的语境已经不同了.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7年刑法的“大修”和1998年刑诉法的“大修”,以及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和1996年《律师法》的实施,关于法治的共识在加速凝聚,当时的语境中对于法治的乐观主要源于法制的进步,或者说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上述的几部法律就体现了这种进步.而与立法的进步相对应的,是司法的相对滞后.贺卫方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引发巨大的争议就是这一现象的集中表现.而如笔者对三代检察官所作的分析,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第三代检察官中的70后检察官才刚刚登场,人数少位阶低未成气候,而第一代检察官因为退休年龄已陆续退休但在这个持续的过程中仍有巨大影响,第二检察官则整体处于上升期,逐步占据检察官场域的中心位置,两代检察官之间处于两代共存、代际更替的时期.而事实上,法官的代际划分与检察官相同(当然笔者对此没有深入的研究),因此,贺卫方教授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司法特别是法院的批评,主要是对30后、40后和50后法官主导的法院的批评.职业化程度不高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法院虽然不像检察院那样需要恢复重建,但是从发展规模上与恢复重建相去不远,从掌握的资料来看,1981年全国有6万法官,到了1987年就发展到11.7万,到1991年发展到13.8万,十年间人数就翻了一番还要多,这种发展速度不可能造就法官的职业化.同理,检察院的情况也是大体如此.检察机关在1978年恢复重建然后三年内就形成8万多人的检察队伍(包括近6万检察官),然后到1989年队伍人数达到16.2万(其中检察官11.9万),这种发展速度不可能造就检察官的职业化.而以上分析这些数字里面的法官和检察官,30后、40后、50后和60后占了绝大多数,只是从场域分析上看,60后在这一时期影响力还不够大,所以说是30后、40后和50后法官主导的法院和检察院.而与此作为对比参考,在2011年这个时间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30后和40后检察官已经整体退场了,50后、60后的第二检察官和70后、80后的第三代检察官活跃在检察官场域,其中60后检察官是第二代检察官中职业化程度最高的一个年龄代,而第三代检察官的职业化要远远高于第二代检察官,这是很大的变化,或者检察官职业化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语境的变化.所以在
法律职业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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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外,在当下探讨检察官职业共同体这个问题还需要厘清与2001年前后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热之间的语境差异.2001年,《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大修”,“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得以确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终于使“法律职业”从一个纯粹的学术概念演变成一个法律概念,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也就成为一时热门,各种著作和论文迭出,影响较大的有孙笑侠教授等合著的《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等.其实,从十年之后的视角来看,所谓“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继承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称律考)衣钵和传统的国家司法考试.因为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于1995年以后开始组织实施,一是时间太短,次数不多,比如全国检察机关从1995年至2001年只组织了三次考试(1995、1997和1999),在知识积累上尚未形成传统,二是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都不是面向社会的考试,考生都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比较有限.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三考合一”中的“两考”(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都未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口碑和声望,相反律考从1986年开考,1986年至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到1993年以后则每年举行一次,至2001年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在此过程中建立起较高的社会声誉,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在2002年之后迅速取得“中国第一考”或者“天下第一考”的舆论口碑和声望,主要是因为继承了“三考合一”中律考原有的传统、声望和影响.而2001年左右兴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采取的也是从律考的律师职业化效应到司考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效应的话语策略.确实从律考之前执业为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代律师、通过律考执业为第二代律师、通过司考执业为第三代律师这种代际划分来看的话,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第二代(律考时代)就已经初步实现了职业化,相对于第二代法官和第二代检察官在职业化道路上已经走在了前面,即使从律考1986年起步,而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从1995年起步相比较的话,后者也落后前者10年以上.因此在律考的职业化效应被实践证明成功的基础上,“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就是要将这种职业化效应复制到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而且“三考合一”与司考对律考传统的继承,使18万律考通过者成为参加司考最有优势的潜在考生,从而开辟一条从律考通过者(包括执业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捷径,这些都是2001年左右法律职业共同体论者乐见其成的前景预判.而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转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但是后来发生的事实是这种路径并不多见,反过来更为常见的是因为“三考合一”的互通效应,不少通过司考的法官和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当然这同样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形成,只不过在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职业化远远落后律师群体的情况下,这种状况本身就是损不足而增有余,对于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职业化产生负面效应.检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来的十年,由于法官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职业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律师群体,三大职业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经过最近十年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过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三个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各自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加速形成(从职业群体走向职业共同体),而这个发展,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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