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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亘古的法哲学问题,众多的法学思想家对其二者关系中的冲突问题,更是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大争论,本文拟从论证法律与道德是有联系的这一问题入手,并适当概括地否定了自然法学派恶非法的这一观点后,就较多的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所产生的原因,表现的方面,冲突的意义以及解决冲突的手段和方法等.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也适当地谈了一些法律与道德冲突之下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对道德的默守等等.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冲突

作者简介:李蓬勃,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引言

我们从两个实际案例入手来引出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旨在通过对二着关系的探讨,来推动法制健全、道德文明,使法律和道德更好的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杀人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有罪的,这一点毫无疑问.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一书中所举的一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法官对道德因素的考虑而最后改变并补充了法律.案情为:1882年,埃而默的祖父在其遗嘱中说明自己的遗产将由埃尔默继承,但埃尔默怕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更改遗嘱而使自己一无所有,便将其用毒药杀害以便按遗嘱来继承遗产.他的罪过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除监禁.但他还能否按遗嘱来继承财产.纽约遗嘱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管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承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承权,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法院的相雷大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承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为杀人而更改遗嘱的意愿,只要这种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的厄尔法官的认为应当取消埃尔默遗产继承权的观点占优势而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错误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获的遗产继承权.我想当埃尔默祖父知道埃尔默要杀他的话,也必然会更改遗嘱的,而且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也绝对是真实而气愤的.

希腊人曾把为死者举行葬礼看成是神的法令,必须举行,违反者将受到神的诅咒和惩罚.索福克思(SOPhodes)的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中有一幕著名的戏,它生动地描述了这种宗教意识下形成的道德观念与一位世俗统治者的法令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情形.克里奥(Gron)国王禁止人们为安提戈涅的兄弟浦雷尼克(Phlyneiks)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明知她为兄弟举行葬礼的行为会使自己面临死亡的危险.但她还是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提出了挑战,并按希腊宗教式安葬了她的兄弟.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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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了历史上最早的对这样一个为各个时代法学思想家们都关注的问题的阐释,即两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模式的冲突的问题即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这里问题的主要焦点在于这两种规范模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效忠.豍而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有着广泛而复杂的内容.豎本文将从两个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所认同的法律中去重新解读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略谈一些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最后适当的提出一些自已的思想和看法.

二、冲突始于联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在着一定的联系,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派对此都持肯定的态度.正如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所言:“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社会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个别人的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超过了流行的道德.”豏今天,我们本身谈的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假设二者没有了联系,又何谓之冲突呢?个别人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在有些制度中,如美国,法律效力的最后准则中明确地包含了正义原则或重要的道德价值因素.甚到连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也不仅不否认法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而且还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豐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所秉承的观点是: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必须具有内在的正义性,不符合基本道德的法律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法律,即恶法非法的观点.对此观点,我始终持怀疑态度.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豑可见,法律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合力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巩固统治、发展统治,必然会考虑法律中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要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即便是在残暴的君主或反动统治之下,当他们的理智还清醒时,也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在法律中体现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但就这部法从整体上来讲,它很可能被法学家们划入恶法的范畴,可这部恶法正是凭着哪些少之又少的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的存在,对当时的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统治,这种法律虽然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但却是以正当形式制定的,意义明确的,并符合效力制度的所有公认准则.豒所以我认为:法虽有善恶之分,但只要对当时的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调节,那么它们都应该是被承认的法律.当统治者的理智不清醒时,制定的法律中极少地甚至几乎没有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那一部分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时,很可能就会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动乱、武装斗争以及群雄四起,各种政治力量、武装力量的割剧和对峙,对于此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则应另当别论,我们在此暂且不论.

分析实证学家们是承认恶法是法的观点的,但他们又否认了法律同道德的必然联系,但至少没有否定二者是有联系的,所以对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我们在些亦不作冗繁的分析和讨论.

三、真正的冲突

(一)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豓

是人们为了维护一定社会领域内的稳定,从而使大多数人默认的一种准则.他们同法律一样都来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属于意识的范畴,所以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某种道德观念要发生变化的话,我认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变化,这种变化是很自然亦是很模糊的,正如季节的改变一样,很模糊也很直接,完全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但又由于社会物质生活的连续性,致使道德的变化如同一条圆滑的曲线一样,你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它在变化,然而却真的变了.所以对道德变化的感知度是较模糊的,感知的时间是相对较长的.二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即法律的强制力来使道德观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在外力作用下改变的,所以这类道德的变化就如同一条渐进的折线一样,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这类道德的变化要比第一类变化对人们的感知度要深刻要明确的多.诸如:古代一夫多妻,现代一夫一妻,这是两个道德时代的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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