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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转变正是通过法律形式的.而法律的变化正如同道德的第二种改变方式一样,是折线性的渐进,而且每一次的改变都很清晰、很明确.完全可以让人深刻的感知.可见:(1)法律与道德变化的速度在有些时候是不一致的.即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细微变化做出快速的反映.豔这里又涉及到了道德同法律的变化速度哪个更快一些的问题.其实,这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变化方式,当法律处于稳定期的时候,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法律没有也不会发生变化.但道德却不一样,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而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让人无法感知的变化,在这一刻来讲,一个是静止的、不变的.而另——个是变的,哪怕是很小很小的变化.所以这个时候我认为道德的变化速度更快一些;但是当法律要发生变化的时候,又因为法律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它的变化是纯粹的人为所致,所以这个时候制定出来的法律很可能超越或者不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所以我认为在这个时候,法律的变化速度则更快一些.但是在很多时候又很难说哪个快哪个慢,只要二者的变化相错位相脱节,或者背离,那么二者的冲突也就这样必然产生了.(2)即使在二者的变化速度一致的时候,而两种社会控制力量都排他性地要求人们对其绝对效忠,由此冲突也便产生了.正如前面《法律帝国》和《安提戈涅》悲剧故事中所讲述的那样.(3)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能性就会受到侵损.豖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执法任务的机关便拥有了这样一种地位,即他们能够执行任何他们认为与占支配地位的集体,道德意识和致的道德原则.豗所以为法律所得保障的自由领域,便因此会受到与其对立的道德力量的侵犯.道德标准的阐述,通常要为比大多数法律的阐述更笼统、更不准确,而这个事实就更增加了敌对道德力量的入侵.豘由此便又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二)在道德价值这个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

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经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发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这间亲密关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对于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经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豙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有序化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两性关系、禁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具体实例.豛既然道德价值体系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而第一类要求中的众多观念已经转化为法律规定,而第二类中的内容却没有怎样转化,因为第二类中的原则、内容、要领的张力太大,很难达成共识,更不是社会有序化的最基本要求,个体的人难以掌握,即使圣人也如此.那么,请允许我将这两类道德规范定义为: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和法律权和义务之外的道德,所以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将不可避免冲斥在这两个方面之内,即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因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在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角度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之外的,而法律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豜

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表象上的,内部的冲突.比如:法律与道德同样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但当法律真正的给某个具体的杀人、强奸犯定罪量刑后,受损的法律关系虽然得到了修补,但或由于其手段之残忍,公众或受害人会始终认为判除过轻;然而当犯罪人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或有功于当地民众或被害人本身不受当地人欢迎的时候,即便判除公正、合理,但公众却会认为判过重了.再者对于一个有“高”道德水平的法官来讲,很有可能将法律的标准拔高,在实际的判决中误判无辜,或加重当事人的法责或罚责;而对于一个只是较“低”,道德水平的法官来讲,则可能将法律标准降低,在实际判决中可能会出现放纵违法犯罪者,或者减轻其当事人的法责和罚责.豝以上这些冲突的造成都是因为个体道德水平的差异及个体思想感情的区别等多种较复杂的原因所致,但这种冲突始终是表象的、不理性的、非实质性的冲突.由于有些道德法律化了,而且这种道德本身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时,而法律所确认的则是旧的道德标准,所以当这种道德要以法律的形式发挥效应时,也必将引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1)在道德价值体系中,有许多的具体道德规范基本上属于第二类道德要求和原则.而在这第二类道德要求和原则中,我们虽然常常讲,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是在具体的人和事当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的、非社会性的.豞比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严重的流失,而一度无关联的人则对这些致使固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的人的道德遣责往往并不像对损害自己本身和利益的某些人的遣责那样的强制而坚决,即便那人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犯罪的人甚至还会想,国家、集全的财产又不是某个人的,流失了也无所谓,便对自己放低了道德要求,以致犯下滔天大罪.又如: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市场上债务拖欠严重,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在拖欠债务上没有形成道德共识,市场没有预期,因为人们认为拖欠没什么多大,的不好,国企拖欠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也就是大家在道德上形成了一种反向的纳什均衡.在没有道德意识的情况下,法律好象只充当了救火队的角色.所以,目前社会在道德上只能提倡诚实信用了,这好象已往是道德最后的选择了!可是,这种道德同法律的冲突往往是隐性的,很难直接发现的冲突.(2)有时候法律同道德的冲突亦是很正面很明显的.比如: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的话,离婚后唯一的一间住房应判给男方所有.但如果这样判决的话,女方离婚后将无处居住,很显然按法律判决的话是于情不合的.当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只顾法律的硬性规定,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经考虑社会道德是人情常理.(3)目前社会上对要给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假设我们将见义勇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当某一个体的人或其它因困难需要救助时的见义勇为;第二种是:有些人或集体或其它在犯罪、行凶时的挺身而出,坚决抵制的见义勇为.对于第一种见义勇为我们暂且不论.在第二种情形下,你挺身而出了,但很可能被犯罪人所伤害,或许你过激的去制止犯罪人而使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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