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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到了不应有的伤害,总之几乎不能恰到好处.用老百姓的话讲,你是将犯罪人就地正法了,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充当了一个执法者的角色.如果对这方面不加强立法的规范,由于那种对于恶人人人得而诛之的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势必将有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充当、扮演执法者的角色,那么也将有助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的形成.当然了,我并不是说不要见义勇为,不要给见义勇为立法,我也不能不敢这样说,毕竟见义勇为也是需要值得提倡的.我只是想说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一定要找到二者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最恰当的最实际的结合点,这才是关键,不然又必然会引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4)纵观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将婚内强奸纳入法律.英美刑法还明确地提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我国传统的观点也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有性的义务,所以不存在强奸之说.但从强奸的定义来看,强奸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残忍的丈夫对妻子实行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确实是存在着大夫成为强奸主体的案例,但法律上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构成婚内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丈夫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司法操作上看,如何界定:“感情完全破裂”具有很大难度的.况且婚内强奸本身就涉及道德伦理问题.道德价值体系中第二类要求和原则倡导人们要和善、博爱、和睦相处等等,而婚内强奸本身就是一种要遭道德“谴责的行为,但又由于根深蒂固的“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的影响,道德对婚内强奸的问题又很少关注,而这本身就是两种道德的内部冲突,如果基中有一种道德上升为法律的话,那么将势必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豟所以必然有一种极为可欲的道德要为法律所确认.

(三)从唯物论的观点来讲,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只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现行法律所存在的问题,而是在人类社会自有法律以来,不论是在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冲突就普遍地存在着,而且也必将贯穿其二者始终,所以也便成为中外法哲学、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中长久争论和探讨不止的话题.问题在于,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怎样调和的二者的调和其意义作用又何在呢

法律的发展往往就是在这种矛盾、冲突和发现矛盾、冲突以及不断地解决矛盾、冲突中得到发展的.通过不断的检讨,可以依法律更逐步地接近适应社会基本基本要求,由此不断地逐渐地提高法律对社会基本道德的确认程度.豠法律制度将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完善.对于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一种表象上的,内部的冲突,正如前文所讲的一样.对此种冲突的解决我认为不外乎有两种手段和方法:(1)不断的加强法律的普及教育,使更多的公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护法,努力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律思想素质和增加人民的法律意识.(2)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唯一的标准尺度,不应该再加入其它标准.如果再加入其它某些道德的标准,则等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变成了双重标准,而这种判断结果却是一种单一的法律结果,所以很可能能原有法律所确认的道德标准形成冲击,即又形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豣但是坚持法律是评判事物的唯一标准,绝不等同于一味地固守法律的硬性规定,机械地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的解决方法,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二者最完善的结合点,找这个结合点当然是要以现实为背景为基础,将尽可能多的合理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范畴.寻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并非是要提高或降低法律的标准,而是该降的降,该提的提,该怎样的怎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也不断在扬弃旧的封建道德中获得新生.如果是旧的封建道德的残毒同法律发生的冲突,则要坚持、坚决地以法律的标准将其否定,但要注意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如果是一种流传不变的传统美德同法律发生冲突的话,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事论事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也是不例外的,而更多更好更完善的方法、方式都将要我们从伟大的人类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现.


法律本科论文初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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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遵守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为了保障其存在和良性发展,将维持这种存在和良性发展所必须的道德法律化,赋予其强制力.人们也因这种法律的存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生存、发展、自由而获得遵守它的内在动力——对法律的信仰.在此法律的有效性和人们为什么守法获得了统一.那么,在法律日益健全、完善的今天,我们为什么更应当去遵守、维护法律呢?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又在那里呢?

按照“公平论”者而言,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在其它成员都在守法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可能会从其中获得极大的好处.这时,如果该社会成员有人违法,必然会使某些守法人的遭受损失,这是不正当的.豤因此,“当正义的制度存在并适应我们时,我们要服从正义的制度,并为之尽力.”豥

对于功利论者而言,守法的的基础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较比结果而决定的,即是由能否经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定的.豦美国教授格里沃特则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守法论中的等同因素,建立了统一的守法论,即承诺、受益、和需要等同构成了守法的强有力的道德根据.不论是公平论,抑或功利论,我们都不难发现,它们的构建都存在一个等同的前提,即人们面对的是一部能够切实保障其生存、发展、自由的权益守法者能从中获得利益的法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更多的是因为那些法律本身就处于一个善法的体系之中,在善法的体系之中,即便法律同道德如何激烈的冲突,也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此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以至统治者的统治.但是,当人们处于一部恶法统治之下,情形又将如何呢?一部恶法,也是某一特定统治者在某一历史时期思想意识的产物,只是这个统治者为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用的统治方法、方式是极不明智的,极不清醒的.所以便有了恶法的出世.究其根本:每个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天长地久,所以这种恶法(即使很恶很恶的法)中也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体现一种统治权利维系、发展、要求(恶法的制定着也是人,人性中本身就存在善良的因素),甚至是第一类原则和要求中最基础最底层的那一部分.而且人类本身对残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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