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方面论文范例,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叙写应避免四个误区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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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进一步细化了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使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认定取得了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等重要的地位,三者均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可见,事实中未载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的做法,显然没有达到《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
五、结语
本文列举的四种写法均不同程度地突破了《法律文书格式》的完整性与条理性要求,前三种写法也不符合《法律文书格式》的简洁性要求.故在叙写交通肇事案件起诉书的事实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时,以采取“经认定,被告人XX负事故XX责任.”的写法为宜.这种写法避免了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混同,厘清了案件事实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的关系,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主体进行了必要的取舍,载明了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情况,对案件事实作了恰如其分的交待,为庭审的有序展开奠定了基础,较好地发挥了起诉书的应有功能.
另外,对被告人违法行为的概括,可以放在起诉书的结论部分,这种做法不仅明确区分了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也突出了个案特点,还为被告人的有效辩护预留了必要的空间,对起诉书功能的发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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