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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高素质人才理念的冲击,导致大学生就业门坎逐年提高,原本作为人力资源中的势群体的大学生已经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大学生在面临首次就业时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往往容易陷入用人单位的陷阱,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如何切实维护大学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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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学生毕业;就业;劳动合同;违约条款
随着近年来高校的扩招,大学生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学历人才大量涌现.导致大学生就业问题凸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高素质人才理念的冲击,导致大学生就业门坎逐年提高,原本作为人力资源中的势群体的大学生已经不再具有竞争优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优势渐渐显露.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因不具备新经济要求的核心就业能力和缺乏必要的就业市场需求的导向性,往往处于下风.加之大学生对于就业时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在初次就业时,往往容易陷入用人单位的陷阱,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大学生经历十数年的寒窗苦读,在大学毕业之际,都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但往往不知不觉的陷入用人单位所涉及的圈套内,比如:不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押金、扣留身份证、辞职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行为.陷阱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笔者在此仅就多发的入职就业陷阱提供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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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学生就业入职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救济.
往往很多大学生在大四毕业时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签订过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由由学校、大学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实质是在学校的见证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虽然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以已经签过三方协议为由,拒绝与大学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三方协议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限性,其法律效力自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在该用人单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大学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条法律制定的非常公平合理,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准备时间,认真处理好大学生就业后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大学生可以选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一个月后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不能超过入职后十二个月的规定.如果超过十二个月后,应当视为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其优点是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大学生,但大学生如果没有需要辞职的情况,仍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辞职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解除而无需三十日前书面申请辞职.
第二,大学生就业入职后,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相关法律救济.
大学生就业初期的盲目性和就业过程中的双向选择导致大学生在就业初期会出现频繁跳槽的行为.从而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即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后,帮助大学生完成从学生向社会人转变后,大学生就一走了之,而往往这个时期内,大学生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创造出效益,还耗费了用人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改造.使用人单位成了赔钱的“培训机构”,真应了那就古话,用人单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各个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往往会采用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来制约跳槽.很多大学生对于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望而却步,不知如何是好.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范围.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法条明确了违约金约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支付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围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该条所指的培训应当是用人单位聘请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的有偿培训,不包含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上岗培训和非用人单位内部的无偿培训;二、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在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的上限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即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应当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进行等比例摊销,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工作的时间越长,违约时所支付的违约金应当越少.如果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劳动者再违约的,该违约条款失效,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后从而会产生竞业限制的情形,在竞业限制期内可以约定违约条款.所谓的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还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后,才能约定违约责任,但竞业禁止条款等于变相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还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掌握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年收入的1/2到2/3之间,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按月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其竞业禁止条款失效,劳动者可以从事竞业禁止中约定的相关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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