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网络钓鱼诈骗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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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钓鱼诈骗概述及其形式
网络钓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的网络登录站点或大量声称来自于银行等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钓鱼诈骗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出现的新型计算机犯罪,其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社会稳定,影响了信息社会的正常发展,也损害了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益.网络钓鱼诈骗如此猖獗,除了由于网络文化道德程度较差、行骗者心理所需承担的压力轻外,也有受法律惩罚力度小而导致犯罪成本低的因素.因此,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网络钓鱼诈骗是现今司法机关意义重大的一项任务.网络钓鱼诈骗的形式可以从各个形态中得以体现:
(一)诈骗的预备阶段
1.建立钓鱼网站
钓鱼者建立的虽也有一些普通网站,但多以假冒知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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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撰写用于钓鱼的木马程序
随着网民防范观念的增强,通过伪造的钓鱼网址来骗得财产愈发困难.因此,网络钓鱼又引入了更多的技术性手段,钓鱼者利用IE浏览器的漏洞来进行攻击,利用木马篡改付款设置以使网民将钱款支付到钓鱼者的支付平台上,或者利用木马程序传播假网站链接.撰写木马程序成为了网络钓鱼诈骗的重要步骤.
(二)着手实施诈骗
1.发送垃圾邮件
钓鱼者为了使网民落入圈套,通过发送欺骗性垃圾邮件的方式引诱网民点击在邮件中的链接,打开诈骗网站的页面,继而开展各种诈骗活动.这些邮件内容包括了普通网站的免费咨询、虚假中奖信息等,也包括了假冒购物网站的商品信息、假冒支付类网站的对账信息.
2.发布广告
在一些疏于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广告是诱使网民点击钓鱼网站网址的一大途径,通常以漂浮广告、文字链广告或弹出式广告等形式出现.
3.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从2011年上半年所截获的钓鱼网站来看,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到的占到了总体访问量六成以上,通过搜索引擎亦是网民接触钓鱼网站的有效手段.
4.散布木马程序
将篡改付款设置或者传播钓鱼网站链接的木马程序感染到网民的电脑中,再通过聊天工具等途径进行散步,从而实施钓鱼诈骗.
(三)诈骗既遂
网络钓鱼诈骗的既遂表现在:网民基于钓鱼网站对商品或服务的虚构介绍,产生错误认识,购买了网站显示的并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或商品无价值,服务带有欺骗性不能兑现;或是网民将支付费用的对方误以为正规机构,错误地将钱款给付于钓鱼者.换句话说,经过了这一阶段,整个网络钓鱼诈骗的行为便完成了.
二、网络钓鱼诈骗的特征及其危害性
(一)网络钓鱼诈骗的犯罪特征
1.诈骗手段的技术性和高伪装性
网络钓鱼诈骗的切入口囊括了虚假的中奖信息、在线团购、在线票务、荐股服务及提供便民服务等等,其手段也从单纯的社会工程学中逐渐多的加入了木马技术引入等技术支持,不仅与日常生活紧密贴合,也体现了其高技术性.从网络钓鱼诈骗的方式来看,最主要即是通过伪造网站使“愿者上钩”.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的统计,2011年1-5月,经“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域名多达14,474个,涉及淘宝网、工商银行、腾讯、盛大四家单位的“钓鱼网站”总量占全部举报量的96.18%.知名网站成为钓鱼网站的最主要克隆对象,其高伪装性使人难以辨别,而“钓鱼网站”的伪装性也随着网民安全意识的提升不断加强,伪装技术也不断更新,令网民防不胜防.
2.对象的随意性及影响范围的失控
一方面,网络钓鱼诈骗的被害人通常与犯罪人之间没有任何瓜葛,但却无辜地受到了钓鱼诈骗的侵袭,故而其犯罪对象通常表现为随意性,甚至还会通过一个犯罪对象给与该对象有关的众多人带来危害,产生扩散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发展迅速并被人们广泛应用,网络钓鱼诈骗已然遍及到网络的各个角落,更有一些网络钓鱼诈骗进行跨国作案,这一来给打击网络钓鱼诈骗形成了障碍,二来也使其所造成的财务类损失达到了无法控制的程度.
(二)网络钓鱼诈骗的危害性
据瑞星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1上半年互联网安全报告》称,上半年新增钓鱼网站218万个,是去年同期的25倍,“过1亿人次网民遭遇过钓鱼网站的袭击,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百亿元级别”.诈骗作为网络钓鱼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其利用了人们的疏忽大意或是贪图便宜的心理漏洞,通过猖獗的混淆和诈骗的手法,给个人、企业的经济财产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涉及受害人群范围之广、财产权益种类之繁多皆令人惊叹,已然成为了近期最为严重的网络威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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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对网络钓鱼诈骗的规制及其在司法中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网络钓鱼诈骗是以诈骗为目的,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手段实施犯罪,故而通常应当以诈骗罪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网络钓鱼诈骗的处罚提供了依据,通过立法形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当然,即使在刑法没有这条规定的情况下,网络钓鱼诈骗中诈骗的本质也决定了其一般要以诈骗罪定罪.换言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并非法律拟制,而是一项注意规定.
与此同时,网络钓鱼诈骗行为在定罪上并非仅以诈骗罪作为唯一的罪名,在司法中还需根据网络钓鱼诈骗的具体行为及侵害的法益等作具体判断.
(一)骗取账号和密码行为的认定
网络钓鱼有这样一类典型案例,即:钓鱼者先在互联网上采取上述欺骗的手段向用户散播木马程序,当感染木马的用户进行网上交易时,该木马程序就以键盘记录的方式来获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发送给指定,钓鱼者再通过中的用户账号以及密码窃取款项.这类案例的特点在于,诈骗在此时仅仅作为一个手段,而行为的目的则是盗窃,钓鱼者进入用户账户,通过划拨、交易等方式取得用户账号中的款项,是秘密进行的非法行为,而用户并未因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账户中的财产,故而应以盗窃罪加以认定.同样的,当骗取账号和密码的行为目的触犯了其他罪名时,也应以该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网络钓鱼中的诈骗罪与相关罪名
钓鱼者实施的网络钓鱼诈骗行为除了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有可能同时触犯其它的罪名,比如: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其中,对于数行为的情况,应从拟制的一罪的角度按照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如因为钓鱼诈骗,事先在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所经阶段,是吸收犯,故仅成立诈骗罪,而不成立虚假广告罪;对于一行为所产生的法条竞合的情况,则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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