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例,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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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以网络为依托的事物,自其产生以来便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作为一种全新服务方式,电子商务提供了丰富的商务信息、更简捷的交易程序和更低廉的交易成本.但近年来,电子商务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比如中断系统、窃听信息、篡改信息、伪造信息、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等①.其中原因很多,但缺少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因.下文拟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路径,以使其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概述
电子商务意指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商事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②;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③下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探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电子商务主要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网络的开放性和快捷性使电子商务从那时起就告别了传统交易中时空的限制.国际上所有的大企业都已经或正在上网,因特网这一新兴的电子技术所带来的商业机会正在进一步冲击社会各个角落,甚至带来一场新的产业革命.传统法律无法完全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另一问题,那就是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及其商业价值.从另一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出现的安全问题也促使了法律制度的发展.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4月7日《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及配套法律出台;1998年10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三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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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本内涵
交易安全是对取得新利益之合法活动加以保护而获得安全的意思,这是所有事主体的一种必然需求.从交易的经济性格考虑,交易主体认为交易能满足其自身的最大利益追求,而这种利益又内含了通常利益、特别利益和感情利益,后两种利益不具备可替代性和同质救济性,当其为利益主体所追求时,对这些利益的满足非从法律上确认该交易行为的效力不可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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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着法律保护缺失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构建维护网络安全运行的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1)交易安全的保护多体现为对合同安全的保护,因此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也落在了对电子合同这一网络数据的保护.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过程、成立和生效都具有特殊性⑤.(2)对电子商务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管理及技术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基于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所以一些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肯定需要物理技术的介入才能解决.离开了物理技术的支持,网络领域将失去其存在的依托.(3)电子计算机自身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等是其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总的来讲,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存在是与电子商务本身的优点密切相关的,我们需利用网络技术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平衡.
(三)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使网络上的商务活动的发展呈蓄势待发之状.一旦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网络作为一种领域而名正言顺的存在于我们生活中,这里面的商务活动会顺畅进行,不同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贸易,从而形成由点到线到面的交易系统.由于交易安全储存了更丰富的自由、正义、效益与秩序之价值元素,因此应该得到法律之保护.⑥
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主要有:(1)电子商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即应防止网络故障病毒入侵等原因确保电子商务信息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是有效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电子交易,人们往往追求白纸黑字,那是一种受益方可以永久的保留的证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则不同,如电子文件,他是存在于一个不能为受益方完全掌控的环境中的.电子证据等的虚拟性需要一个安全的依托环境,但是现在的网络环境不能给人们提供这样的安全保障.(2)保密性问题.在目前这样一个信息的时代里,信息的价值有时是不可估量的,电子商务信息代表着企业、消费者的信息,代表着商业机密.维护好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前提.而网络的便捷性与完全开放性,使商业机密在网络流转过程中极易被第三方获取.(3)信息完整性问题.即商业信息已到达即商业信息以到达对方后,便成为一种已到达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这些信息除了应不受系统病毒的破坏外还不应受到人们的删改与变动.(4)信息的确定性问题.信息到达相对人以后,如何让相对人知道信息确实是由谁发出的,这是一个公证的问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制造一个代表企业形象的数据等,都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除了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以外,我国法律层面的保护规定是不够充分.目前,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立法有如下方面:(1)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尽管这种立法形式与全球立法相背,但是其规定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2)2004年我国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和信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交易行为,为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配套该法实施,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8日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3)2005年10月26日,针对网银被盗的频繁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务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程序进行了规范.(4)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共同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首个行业规范.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电子商务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分析
总体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电子商务交易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1.现行证据规定缺失电子证据
目前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率很低,电子合同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得不到真正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对公证这一证据的法律效力设置了但书.但是,在民事诉讼证据的七大证据的分类中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之类,但却没有关于电子证据应用的更详细规定.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是电子商务法律纠纷解决的必由之路,否则电子商务安全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新出现的领域突显民事立法的滞后性
未来网络时代,民事立法将不得不考虑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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