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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例,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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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价值理念:(1)交易平台的更换使已有的法律适用难度增大,网络虚拟性和交易空间的无限制,给认证和认证后的实行都带来了很大难度.(2)网络的出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意思表示的传统方式,使现行法律制度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里的意思表示.(3)调整范围的变化.现行民法调整范围在空间上是有限的,但网络电子交易是不分国界和地域的,这扩大了商务交易的范围.此外,网络时代为确立公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高效率、低成本条件;使动产、不动产的区分丧失意义;动产抵押将更加普遍,从而极大的提升物的利用效率.而且因公示的简单易行使得债权在电子商务领域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⑦.总之,在网络环境中,许多新事物、新领域是民法所没有规定的.

3.缺乏与世界接轨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是无国界的,但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无国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已存在,但是尚无各国间统一的交易规则.这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局限.

4.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民法保护也存在缺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电子出版、网络银行、网络理财、网络数据库访问等一大批新型的交易形式应运而生.显然,这些新型的交易形式将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存在差别.这超出了原有的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这就需要民事法律做出相应调整.这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民法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保护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民法保护的若干构想

(一)网络时代民法保护理念

网络交易安全的民法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比如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马来西亚《电子商务签名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欧盟致力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协作,呼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框架,1998年3月发表的《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指南》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点及技术性、方便、快捷特性,给民法赋予了新的价值理念.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网络时代赋予了自由这一民法价值更多的内容;相应的公平、平等民法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安全和效率因为网络的特殊性而成为民法追求的价值之列,这就需要严谨的交易规则与秩序.所以安全与效率都应给成为电子商务的价值理念,并要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并最终寻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我国民法应该正视网络这个崭新的领域,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使民法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

(二)我国民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保护立法模式,我们认为中国应在三个方面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1.在立法模式方面,可先从分散立法再到综合立法

在现实环境中,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电子商务立法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立法时只能是在已有法律技术基础上来规定各种规制对象,一旦网络技术发生变化,那么法律与实践就有可能不吻合.从这方面讲,由于技术限制与影响,电子商务立法有很大难度,因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如何使之能够长期的包容网络技术的变动;而电子商务立法出台后又将面临着极大的不稳定性而需要修订.在没有制定统一的法规的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名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当然,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地方规章来代替电子商务立法的想法与尝试,不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更是有害的.所以说,为了进一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中国出台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显得很有必要.这种单独立法可免去在诸多方面对现有法律的调整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个统一电子商务单行法,这是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需要民法方面的自我完善,同时也需要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加以补充.


怎样写电子商务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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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首先,可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用司法解释方法来完善民法在电子商务新领域的规制漏洞.采用司法解释方法有助于保持法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比如,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很好的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对法律保护的迫切需要,可先采取司法解释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

其次,充分发挥民法的法律原则在网络民事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网络领域里民法原则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中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等.在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提供足够保护规范之前,应用民事法律原则作为网络环境下民事法律不周延领域的补充规范,具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⑧民法原则可起到漏洞补充之作用,可为法的适用和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3.突出交易习惯的作用,使其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

首先,交易惯例可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随着国家对市场的广泛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在很多领域很大程度上也仅具有补充地位.⑨私法自治虽被称为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其作用不甚明显.目前,很多网络用户及单位开始寻求自我保护,这与互联网自由与意思自治的特性是吻合的.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业内规范、网络银行规范、网络认证行业规范等.这些自治规范是经过实践考验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民众基础.法律应允许网络自治团体为自己制定规约,只要这些规约没有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应当承认其效力.

其次,承认网络技术行业规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外,要积极采用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应该为以后更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出现在法律层面留下发展空间,以使其尽快的应用到电子商务实践中,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民事立法应该源于生活,也应该回应现实需要.民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民事活动的最高的直接规范,它应该适时将这些自治性规范合理的纳入立法体系中,并对制定这些自治性规范的组织的行为及其制定的规范进行引导和规范.如此,民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便能尽快的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

四、结语

21世纪是一个以数字化、网络化与信息化为特征,以网络通信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前途不可估量、发展迅猛,但我们还应正视现实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网络技术发的展对法律稳定性的冲击,网络技术的滞后所带来的立法难度等.此外,我们还将面对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冲突等困难.因此,我们应该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当作一个重要目标来追求.民商法具有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而且其基本原则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领域的商务活动⑩.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网络开放性、虚拟性及技术性特征,我国民商事法律变得难以有效应对.因此,加强和研究电子商务的民法保护,是一种适当的选择.当然,刑法、行政法等对电子商务的保护页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师锋.电子商务安全控管的法律保证.经营管理者.2010(19).

②张楚,董涛,安永勇.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③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

⑤曾宪义,王利明总主编.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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