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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有之,但由于伦理和道德的束缚而长期受到社会的抑制和法律的约束.在世界范围内,自二战以来非婚同居呈现出与日俱增的态势.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非婚同居也日益递增并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欧美国家对非婚同居已经进行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试以总结规律性或共性的规制体系和规制特点,探究共性背后的原因,吸收和借鉴其中有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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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162-02
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573564.html
在现代社会中,非婚同居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对此制度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为简单,对一些问题尚缺乏细致的规定,从而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吸收和借鉴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有益之处就成为当务之急.
1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概况
1.1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1)德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介入规制时机、立法规制模式以及内容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德国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介入主要是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开始.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处理有关儿童事务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德国认为,从这个原则出发,国家应该赋予正在抚育子女的同居者以权益.在立法规制模式方面,德国规定非婚同居适用一般的法律条款.这样的规定既是民法规则的普遍性的具体体现,又是德国政府对同居关系的关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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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历史上,法国立法几乎没有任何有利于非婚同居伴侣的规定.但自20世纪下半叶起,司法和行政方面开始突破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强硬态度.法国议会于1999年11月15日通过了关于“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简称PACS)的法令,并于2000年1月生效实施.现行《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规定,PACS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3)北欧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北欧国家大多属于制度化福利国家,国家尽量承认和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求,社会福利一般不以婚姻状况为依据区别对待社会成员,而是以个体作为受益人,不关注家庭的模式是婚姻还是同居.
1.2英美法系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1)美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衡平法原则是非婚同居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在美国,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推定配偶原则,即不符合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主观的善意而推定为合法婚姻.推定配偶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推定配偶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更加松散的调节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模式即契约模式.所谓契约模式是指,在不具备推定婚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允许同居双方通过合意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的范围可以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管理使用、扶养关系、生活费用和家务劳动的分担、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同居解除时的财产分配等.但是这种约定的内容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同居双方建立的契约不能以不道德的,非法性的服务为目的.
(2)英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英国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把非婚同居伴侣视同已婚配偶,在某些情况把同居视为劣于婚姻的家庭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又根本无视非婚同居关系,将同居伴侣视同陌路人.基于普通法传统,对其规制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其一,制定法缺乏系统性.英国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有关非婚同居者的成文法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其二,判例法缺乏统一性.由于缺乏系统性立法.类似情况下的非婚同居者可能得到的法律待遇是极不一致的.非婚同居者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权利,并不取决于同居关系的状态.成文法如此,判例法更为明显.
2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比较分析
2.1立法态度的比较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自由、平等以及人权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女权运动兴起,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性革命”等使现代西方个别主要国家中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问题上,各国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1)完全承认主义.(2)限制承认主义.(3)不承认主义.
2.2立法模式的比较
不同的立法模式蕴涵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技术.立法模式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各国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同性同居与异性同居的合并与分立规制.以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性别为标准分类,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对于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选择合并规制还是分立规制,其基本考量点在于两种同居方式是否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点.支持合并规制的观点认为二者并无二致,无须分立规制;而支持分立的观点则认为同性同居制度应该是一种“准婚姻”制度,当事人应该获得类似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异性同居制度必须与婚姻制度有所不同,这样才能体现其独特价值.
其二,单行立法规制与统一立法规制.单行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同性伴侣行使和享有家庭生活权利,因此,很多国家的单行法如《登记伴侣关系法》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但也有国家和地区将其适用于异性伴侣,这种立法模式为非婚同居关系设计了一套独立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单行立法的形式也使非婚同居制度有别于婚姻制度,事实上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统一立法模式主要是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到婚姻家庭法体系之下.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德国没有针对非婚同居进行单行立法,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相关章节规定,有些调整婚姻关系的条款允许例外地类推适用于非婚同居.这种立法模式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赋予非婚同居以特权,而是侧重于对婚姻配偶的保护,从而维护婚姻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模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非婚同居关系问题.
其三,同等待遇与差别待遇.根据是否给予非婚同居婚姻化的待遇,可以将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分为等同于婚姻和区别于婚姻的两种立法模式.
2.3立法内容的比较
纵观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无论其采用何种立法模式,都会涉及到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三项基本内容.针对这些具体内容展开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把握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精髓,从而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
(1)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法律意义上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什么条件的共同生活关系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于非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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