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河南高院量刑答辩杀人案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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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6月4日,河南省高院首次运用量刑答辩程序,对案件的量刑部分进行了审理.为彰显公平,河南高院还首次海选出12名普通群众作为民意代表现场旁听此案.此前,河南高院二审案件都是只审卷宗不见人,这次面对面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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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爱遭拒持刀杀人
2008年6月30日7时许,河南省新乡市保温瓶厂家属院5楼住户丁全喜下夜班回家后发现,妻子冯艳梅及24岁的女儿丁晓琨被人杀死在家中,遂立即报案.
刑警检查发现,冯艳梅身中41刀,造成全身多处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丁晓琨被掐死后脖子上还被捅了一刀.地上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上都沾满了血,菜刀的刀刃已被砍卷,旁边有一套血衣.
丁全喜说,作案人极有可能是荆新辉.这个26岁的无业人员,之前一直在追求自己的女儿丁晓琨,丁晓琨不愿与其交往.但荆新辉一直缠着丁晓琨不放,并多次扬言要杀死其全家.
第二天,荆新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荆新辉交代,去年6月29日晚9时许,他给丁晓琨打了最后一个后,女友仍不愿与他和好:“我原本想教训她一顿,但是看到她后想法就变了.”次日凌晨3点30分,荆新辉潜入丁家杀害两人后,又洗手换了一身衣服,而后将丁晓琨的一部手机和一张建行卡盗走,取走卡上现金700元.
被告人当庭悔过
今年1月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荆新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全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935元.
判决送达后,荆新辉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河南高院.
“我是自首的,以前表现一直都很好,希望法庭判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荆新辉当庭表示悔过,并表达了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
荆新辉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6月4日,河南省高院首次运用量刑答辩程序,对案件的量刑部分进行了审理.控辩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控方认为,此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他多次威胁要杀死丁晓琨及其家人,是有预谋的犯罪,且主观恶性大.荆新辉虽多次表示愿意赔偿,但时至今日没见他有任何行动.荆新辉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自首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只是对量刑有可能产生从宽影响,而不是法定应当从轻情节,并不必然导致从轻结果的发生.
但辩方却认为,二审法院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改判荆新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方提出,荆新辉在部队当消防兵时曾荣立过三等功,当兵期间和退伍后,他多次义务献血,他在案发前是一个品行良好的青年.荆新辉童年不幸,5岁丧父,转业后没有得到安置,生活压力非常大,以前处过的女友分手了,这次又失恋,精神刺激大,属偶发犯罪,而且他的家属愿意卖房,向被害人赔偿2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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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还提出,我们应倡导文明的法制,不应该以暴制暴.辩护人说:“荆新辉投案自首,为国家节省了行政资源,免去了公安机关千里缉凶的麻烦”.
就在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时候,坐在后排的受害人丁全喜突然大骂起来,被法警“请”出了法庭.“我一分钱都不要,就要他死.家破人亡,我今后该怎么活啊”丁全喜痛不欲生地说.
民意代表的意见
庭审过后,法院专门召集前来参加旁听的12个民意代表,征求他们对此案量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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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张先生:荆新辉犯罪情节清晰,自首后能否被判死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虽然被告人愿意担责,但这并不能作为减刑理由使其逃脱责任,我认为判其死刑更恰当.
教师王先生:量刑答辩体现出司法的公开、公正,也有一定的教育作用,让我们教育工作者思考对下一代的培养工作.女孩家已经家破人亡了,判他死刑会让另一个家庭也解体,遭受丧子之痛.荆家愿意以20万元对孩子的生命进行赔偿,应引起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考虑.
出租车司机贺先生:应判处其死刑.他受过训练,有可能再次犯罪.
医生赵先生:从省高院的量刑答辩及听取民意代表的意见可以看出,中国法律渐趋完善、人性、透明.不能因为自首就必须判其缓刑,金钱不是万能的.拿钱买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应维持原判.
工人李女士:我本来认为他是一时失足杀人,希望法院能再给他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但是在庭审中看到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母女体无完肤的照片后,感觉太可怕太残忍了,真是难以想象.我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综上,民意代表们认为,荆新辉的行为令人震惊,虽然其存在献血、自首等行为,但并不能成为其免死理由,他们希望二审法院能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法庭最后决定,将根据量刑答辩意见,择日宣判此案.
审判公开公平公正
庭审过后,河南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从省高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问题,一直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但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现行法律没有予以硬性规定.
今年3月17日,最高法院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4月中旬,省高法制定了《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尝试进行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程慎生说,量刑答辩时,各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请求,将作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河南高院副院长孙振民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死刑案件的量刑问题,也是引起涉法涉诉上访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此项司法改革措施,目的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确保阳光审判,进一步促进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量刑答辩应当推广
其实,早在多年前,我国一些法院就实行了量刑答辩制度.有关专家认为,量刑答辩制度的推出,是一种宣示的需要,这种宣示就是,在法律事实与法理面前,被告人与公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事实与法理是是否接纳他们主张的唯一标准,在法律事实与法理面前,他们可以自由辩论、“平等竞争”.
具体来说,既然公诉人有起诉权与量刑建议权,相应的,就应给予犯罪嫌疑人对等的辩护权与“量刑答辩”权.否则权利朝一边倾侧,就可能导致法律天平的歪斜.只有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当庭就该如何量刑、量刑幅度进行辩论,对犯罪嫌疑人及庭审观众来说,无疑都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因为辩论能使法理越辩越明、能加深人们对许多法律知识认识的深度.
而对审判人员来说,进行“量刑答辩”也不无好处,因为辩论能使更多问题暴露出来,对审判人员会不无启发,这样就有利于他们能更好地居中观察、思考,作出判决.
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就如何量刑进行辩论,充分阐述各自的理由,就好似开了一个“量刑听证会”,除量刑幅度会更接近公平公正外,也会因为判决的得出建立在被告与公诉人都进行了充分阐述,及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吸纳的基础上,从而使得被告人与公诉人的“不满”大为减少,进而使上诉与抗诉行为减少发生,这样就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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