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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透明,被视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最大亮点.《纲要》中明确表示,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就此解释称,最高院对司法文书上网的态度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即“能够上网的就一定要上网,不管案件是不是所谓敏感,是不是涉及高官之类”.

日渐透明的裁判文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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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是审判机关司法过程的完整记录,承载了辩法析理、判决结论等内容.

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被人为神秘化,法院的裁判文书被视为“机密”文件,除了送达给当事人外,只能在法院内部使用.有识之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国内专家学者为此呼吁了多年,法院虽有零星的试点动作,但一直不愿正面回应.自2008年开始,草根民意将此旧事重提,得到了河南省高院的明确表态:“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官方与民间的互动,使得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舆论再次风生水起.

死刑犯家属没有判决书

判决书一直都以“一纸判决”的形式存在.而在网络遍布全球的信息时代,人们对于司法的公开透明有了更高的要求.

张立勇,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2008年年底,这位“不按常理出牌”的院长向媒体宣称:从2009年1月1日起,河南省高院生效裁判文书将上网公开.2009年上半年,各中院的案件判决书要全部上网.到2009年底,全省范围内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要全部上网.

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首肯.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包括判决书上网等在内的17项规定得以制度化.

记者登录河南法院网,点击“司法文书”栏目,看到2008年12月10日至今的裁判文书历历在目.河南省高院将裁判文书分为五大类:民事、刑事、执行、涉外、其它司法文书,查阅起来十分方便.

“让判决书上网,节省了司法资源,有一种敢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勇气.”在对判决书上网的一片赞许声中,有人想起了河北青年聂树斌.

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因强奸杀害康某案被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2005年3月,因另一强奸杀人案被捕的王书金,供述他才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

此事经《河南商报》披露后,舆论哗然.在河北官方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在王书金自供为“真凶”后,聂树斌年逾六旬的老母亲张焕枝惊喜万分,自感儿子翻案在即.然而,张焕枝的申诉却被驳回,河北省高院的理由很简单:张焕枝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书是申诉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

但是,聂树斌从被判处死刑直至被枪决,他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其父是在到看守所为聂树斌送生活用品时,才知道他已在前一天被执行了死刑.

“没有判决书,而申诉又必须要具备判决书.”两年中,张焕枝寻找判决书绞尽脑汁,仍一无所获.

聂家委托的前代理律师李树亭,曾四次前往河北高院索要聂案判决书,也一次次无功而返.

按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近亲属.但河北高院的解释似乎也有道理:“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可以不向被告人近亲属送达.”

免费代理聂案的大律师张思之,在经正当途径无法得到判决书的情况下,曾试图运用私人关系,但最终也无果.

2007年4月,在聂树斌被处决12年后,张焕枝意外得到了神秘人寄来的原一二审死刑判决书.至此,聂树斌案才得以进入申诉程序.

只有当事人或代理人才能查阅

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被称之为司法透明公开的“典范”之举.对于案件上网的初衷,张立勇表示:“一是体现审判公开化和透明度:正义不能关在屋子里,只有公开透明才能使人民群众获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通过裁判文书上网,遏制办关系案、金钱案.如果拿别人的好处,那就要小心被当事人或者网友发现.通过上网,逼着你一开头就要对案件公正审判.”

张立勇没有想到,他就“裁判文书上网”的一席话,让千里之外的程秀娟泪流满面.

程秀娟是湖北的一位股民.她说,由于无法得到蓝田股份高管被判刑的判决书,她眼睁睁地失去了诉讼时效.“如果能上网看到判决书的话,我或许就不会倾家荡产了.”

从1997年至2002年间,程秀娟花了近39万元分六次购入了蓝田股份的股票.她说,刚开始买入时,投入了不到3万,很快就赚了几千.看到挣钱如此容易,程秀娟在单位办了内退,专职炒起股来.但自1999年,蓝田股份开始下跌.程秀娟没有退出,而是为了“摊薄成本”不断买入.

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一篇600字短文揭穿蓝田股份造假黑幕,“蓝田神话”灰飞烟灭,股价从20多元直线跌至0.2元,并于2003年5月23日退市.蓝田股份造假案,在中国证券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也将家境原本殷实的程秀娟推到了生活的绝境.

程秀娟找到律师,打听有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办法律师的回答让她萌生了一线希望:2003年1月,最高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因为造假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

为着曾经的被欺骗、为着损失的金钱、为着讨一个说法,程秀娟毅然决定起诉.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要提供证监会或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则要有上市公司高管被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2001年12月5日,《蓝田神话凋零》一文在《财经》杂志发表.此后不久,证监会对蓝田进行稽查.同时,公安机关也对公司高管展开刑事调查.

“所以,当时唯一能做的,便是等待.”可两三年时间过去了,程秀娟还是不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出来,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在公开报道中亦没了下文.在等待多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程秀娟分别打给湖北省高院、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办,询问蓝田一案的结果.但是几方皆告知“不知道”.

2006年8月,程秀娟得知上海律师陈荣曾经代理部分股民起诉过蓝田公司.据陈荣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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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绍,他是在某报一篇《农业部原财务司长因蓝田案落马》的报道中,偶尔获悉蓝田公司高管被判刑的消息.其时,距最高法院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仅剩40余天!尽管先后有上千的蓝田股民向陈荣求助,但由于时间紧迫,最终到武汉市中院参加诉讼的仅有80余人.

程秀娟委托律师向陈荣求助,被婉言谢绝.于是,程秀娟委托律师专程来到湖北省高级法院,但在门卫处即被阻挡.律师又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查阅陈荣代理案件的案卷,档案室工作人员称:“只有本案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才有查阅的权利.”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程秀娟发现,如果法院按照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大多数股民还不具备起诉条件,就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判决书上网“晒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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