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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

2006年12月2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二天,就有律师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上发出这样的呐喊.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除非诉讼业务可以协商外,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举的方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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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主要业务,均适用政府指导价.这个“政府指导价”标准,在参与研讨会的律师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事实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13日问世之日起一直就备受业内外人士关注,对于律师收费应当由行业自律还是政府规制,律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法律援助等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而在这次研讨会上,来自律师界的民间声音和官方意见首次出现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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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还是行业自律

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2004年度北京律师行业收入突破50亿元,占到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这意味着,如果以京城律师1万人计,每人年均创收50万元.然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徐家力律师认为,律师行业内实际贫富差距悬殊,最大的差距达到5000倍,“发财的律师不辛苦,辛苦的律师不赚钱”已经成为公开的事实.在两级分化的前提下,所谓“人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另一方面,律师界乱收费、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据了解,全国有关律师执业问题的投诉中,对律师收费的投诉占到了全部投诉的一半以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酝酿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规制的手段全面对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这次改革一开始便遭遇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一些律师试图从立法程序上否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提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而这个办法显然没有经过批准.

甚至连远在日本的季卫东教授都专门撰文指出,律师服务的收费问题应该由行业自律,而不是政府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价格规范方面的作用.

季卫东教授担忧,如果面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规制,弄不好很可能导致令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法院还没有来得及跳出地方财政约束的“金钟罩”,刚翻身不久的律师事务所却又听到了地方指导价以及行政处罚的“紧箍咒”.如此一来,不仅审判独立和律师自律等理念难以落实,要消除司法体制的地方主义流弊也将面临更大的阻力.

“律师收费应不应该由政府规制收费,这个问题关键是我国应不应该由政府管理律师.”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认为.

宫晓冰指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律师业无论从数量,还是提供服务的质量上都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是,西部很多律师月收入达不到政府机关的基本工资,从业不久的律师连交房租都困难.因此,律师收费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行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法制基础薄弱,我国的律师业还没有成熟到可以正确认识这种关系的地步,需要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因此,中国目前仍然需要对律师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级管理.

宫晓冰同时也承认对律师收费政府规制的难度.他说,律师收费本质上受市场调节,如果规制出现问题,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律师都“用脚投票”,一窝蜂地跑去做非诉讼业务,干脆不代理诉讼案件,使得百姓很难请得到代理诉讼案的律师,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律师行业内两极分化加剧.

政府定价,还是协商收费

一提到律师,普通民众马上就会将律师与高薪、白领画上等号,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坦言,这次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正在共同酝酿的“收费标准”,是在为“开奔驰车的”和“骑自行车的”律师定同一个标准,不但要维护公众利益也要考虑律师行业发展的后劲,的确很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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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北京市司法局一样,自《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律师收费标准细则.但很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虽获得授权,却迟迟拿不出具体的“收费标准”.据宫晓冰透露,目前仍然只有12个省份制定了律师收费标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其余大多数省份依旧在观望.

相当一部分地区律师收费标准的“难产”,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看来是在情理当中.他认为律师收费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他说,律师服务行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服务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此,律师收费也应实行协议收费而不是由政府定价.

“即使需要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也宜粗不宜细,否则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很难避免重蹈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形同虚设的覆辙.”李轩这样认为.

柴磊则提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完全协商的前提是,双方具有相对充分的信息交流并形成足够的信任关系,而律师工作的高度专业性乃至所谓的“神秘性”却使得委托人很难充分了解和控制法律事件的进程,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这一点在老百姓身上体现得最明显.

“从这个角度看,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有必要.”柴磊说,“目前北京市还没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和管理预价标准,老百姓不知道找到的这个律师在行业或者圈子里的‘价格’,很容易产生价格泡沫.”

据柴磊介绍,北京市司法局在制定标准之前,委托了两家会计事务所对全市50家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2005年所有的诉讼案件个案收费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规范律师收费并非单纯对律师的‘杀富济贫’,而是规范律师收费,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百姓一个价格指引,有更平等的询价机会.”

保护行业利益,还是保护公众利益

作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胡占山处长指出,司法行政部门是从长远的公众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他这样介绍了这次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初衷:“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建立科学的律师收费制度,突出解决公众请不起律师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则提出,仅仅通过一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本无法实现老百姓“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的问题.

“保证老百姓诉诸司法的权利在国际上是由若干个制度组成的.”王进喜教授说,“这些制度包括律师收费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律所的组织形式等等.这些因素共同保证了公民诉诸法律的权利.”

李轩副院长同意王进喜教授的意见.但是他认为,“保障老百姓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这是政府的责任,应以国家发工资的形式养一批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李轩认为,目前,律师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提供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难免产生冲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风险代理,试图为处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上生活并不富裕的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由于风险代理采取“先办案,后交费”,因此风险代理费被称为“穷人进入法院大门的钥匙”.王进喜教授认为,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法律援助的作用.然而,此类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也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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