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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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司法实践当中,预约合同纠纷已经逐渐的成为司法工作的难点,而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保障交易中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有必要针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及违约责任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预约合同;合同特征;合同成立;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57-02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预约合同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民间资本借贷、车辆购买、房屋预售等商业领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违反预约合同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预约合同本身,在我国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预约合同纠纷也逐渐的成为司法工作的难点.在此,笔者拟就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预约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在罗马法中最早的出现了合同的概念,将合同定义为“为法律所承认的债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所达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在民法理论中,合同又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预约是相对本约而言的,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
罗马法中并没有预约合同的概念,近代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也少有规定,只是有些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概因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成立的情形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但是预约合同的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预约合同是诺成的.预约合同不是实践合同,不受要物的约束,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所形成信赖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要早于本约,在时间上应具备预先性.(三)预约合同内容是关于订立本约的相关规划(四)预约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五)在预约内容上,要明确具体.(六)预约合同具备一定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违背了预约合同条款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预约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合同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拟就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即应成立.合同的成立也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判断,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特殊条件下,或可依交易惯例确定,或依据当事人特别约定来确定合同成立要件.当然,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只有在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可能,且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才会具备法律效力,有时在特殊情况下,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也具有债的效果.
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标的不同,因此其合同效力也应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一旦缔结,双方当事人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进行本约的磋商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本约磋商的义务也就完成了预约的义务,最终本约是否能够达成达成,则与预约合同无关.而“必须缔约说”的观点则主张,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未来达成本约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当下法学界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体现出政府在未来的不同立法倾向.“必须磋商说”侧重本约的磋商谈判过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买方只需要进行善意的磋商谈判,就是履约的表现,即使最终无法达成本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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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社会实践中,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预约合同内容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都进行了约定,有的预约合同内容简单,仅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至于将来本约会约定什么内容则待以后磋商时再做决定,所以预约合同订立是采用“必须缔约说”还是“必须磋商说”,应当依据订立预约合同时的具体情形,而不是人们的凭空想象.如果订立的预约合同内容简单,需要进一步磋商决定本约,那么采用“必须磋商说”就是合理的.如果订立的预约合同内容详尽,甚至无需本约磋商,那么采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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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预约合同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违约责任形式包括实际履行、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等.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亦有承担违约责任之义务.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与缔约过失责任是有区别的,那么,预约责任的承担是否适用一般违约责任形式呢?目前,学界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还存有争议,有两种主流观点,分别为“必须履行本约说”和“实际损害赔偿说”.
(一)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其所违背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但它是一种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意定责任形式,与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实质不同.虽然二者表面上来看宗旨一致、功能相似,都可以归属于“先合同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最终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在存在预约合同的情形下,优先适用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只有在没有预约合同的情形下,才可依据法律规定以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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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不同国家的立法实践中,预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不同的.但主要违约责任形式有两种,分别为“必须履行本约说”和“实际损害赔偿说”.必须履行本约说主要是指,当预约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在目前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承认必须履行本约说,另有一些国家则主张采用定金罚来代替必须履行本约.从社会实践来看,用必须履行本约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不合理的,首先,必须履行本约的直接后果是强制双方当事人签定本约,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考虑当下实际履行合同环境,而过分强调对本约的实际履行,也是一种不公平责任的体现.其次,当事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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