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例,与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市场经济方面论文开题报告,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市场经济及投保人及恶意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市场经济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无效,即只有后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种只在投保人恶意违反通知义务时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主观状态很难区分,而此理论并没有提供一个可行的区分方法导致部分无效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3 部分无效说.部分无效说即使先订合同的部分失去法律效力而非全部否认其效力.一般规定的无效部分是指重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还有些学者建议后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虽然这种部分无效说比起全部无效说相对恶意重复惩罚力度较低,有纵容恶意投保者的倾向,对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然而,它是唯一一种既能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又能兼顾保险人的利益的方法,因此这种方法兼顾了更多当事方包括保险业整体的稳定的利益.

中国新《保险法》仅对重复保险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所以此处笔者建议采取部分无效说,不但兼顾整个市场整体的利益,而且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重复保险制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对重复保险制度的概念、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还对构成要件、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等在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得出如下结论:从中国新《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看出,对重复保险的定义这个问题,新《保险法》倾向于采用狭义说,这是立法的进步,而且其对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采取了五要素说,对其构成的认定更加清晰明确;但对重复保险的认定和分类以及对责任的分配仍然有些抽象,希望以后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部门规章来进一步规范.具体建议如下:

完善投保人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对投保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加以系统化规定是预防恶意重复保险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各国保险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中国《保险法》只是概括规定了投保人具有通知义务,对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并未提及.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法》中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能够杜绝投保人通过恶意重复保险获利的意图,最终减少恶意重复保险的发生.

要明确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性质并非决定法律效力的要件,可以给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时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本质上讲它属于一种附随义务,而并非判定主观善恶意的标杆,更不能依据其确认合同效力.

采用区分主义的立法模式

关于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国《保险法》未明确区分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因此笔者建议对重复保险按主观状态不同将其分为善意和恶意重复保险.因为不论主观目的而一概规定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及责任承担是相当不公平的,并且有可能造成误用和误判:而根据不同的主观状态确定合同效力(比如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恶意重复保险行为,建议采取部分无效说),不但兼顾整个市场整体的利益,而且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孙积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民商法学,2005,(4)

[2]桂裕,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

[3]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陈欣,王国军,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王静,重复保险制度研究[],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郭丽军,如何规定重复保险及其通知义务[],中国保险,2003,(5)

[7]张璇,论重复保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

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的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例

责任编辑、校对:艾岚

1 2

关于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例,与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相关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

国民经济统计学论文

经济管理自考

汽车经济论文英语

农村经济调查论文

产业经济学专业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经济学方向论文

金融经济论文

汽车经济论文

经济学本科生论文

重复保险合同效力(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