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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9世纪斯托雷提出的三原则说以来,“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相继涌现.这些学说都开始逐步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日渐重视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冲突规则.我们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国际私法学说所体现的精神解决问题,有条件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努力追求实质正义.

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对我国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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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虞,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吴小平,湖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8-02

美国是法律冲突的天然土壤,因为它有52个管辖区域,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在它们之上有一个联邦政府存在,各地区之间或地区与联邦之间权力的分配依照联邦宪法来确定.各个不同法域的存在决定了冲突的产生不可避免.因此,美国成为当今冲突法发展的中心是很自然的.

一、当代美国国际私法主要学说

自20世纪以来,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国际格局的急剧变化,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国际民事交往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其国际性显著增强.与此相适应,国际私法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呈现出百家争鸣、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在美国,当代冲突法理论是在对第一次《美国冲突法重述》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正是以此为契机,形成了美国当代国际私法理论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观.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20世纪中期,为适应当时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解决大量增加且日益纷繁复杂的州际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求而出现的.

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1933年,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规范只做“法域选择”,即“立法管辖权选择”,而不管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这样的话,怎么能选择到更好的法律?因此,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应该就相关的实体法直接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抛弃传统的“法域选择”做法.该理论是首次设想直接进行实体法选择.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出版,并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他认为,每一个国家的实体法都是政府一定目的、政策的体现,政府在实现这些目的、政策的同时必定会收获相关的利益.如此一来,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就成为了法律冲突解决的最好办法.

(四)莱弗拉尔的“较好法律原则”

莱弗拉尔在1966年提出了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他并不是如前人一样在分析各种冲突情况的基础上构建相关的理论体系,他努力对那些经常出现的对法律起到实际作用的因素进行总结,从而希望能在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时提供指导.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艾伦茨威格认为:法院地法的优先适用是国际私法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而外国法的适用仅仅是例外.他还提出方便法院与适当法院理论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其学说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扩大适用法院地法.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里斯作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该包括州际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州的政策和司法的便捷的利益等.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著名学者都奉献了自己的理论.如冯迈伦和特劳特曼的“功用分析说”,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等,也都在美国国际私法学说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共性

(一)功能主义崛起

如何解决传统的冲突规范弊病,即其只关心管辖法律的指引,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各种学说面世的动力,国际私法的功能主义,“就是考察立法者对于其法律在该案件情势中适用的期望和意图以及在其适用中的利益,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和“较好法律原则”都旨在解决传统冲突规范只指引管辖权法律的弊病.可见,排除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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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规范的运用是功能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此一来,在实践当中运用功能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加大法官主观性在法律选择的司法过程中的参与.而且,功能主义的实际运用涉及到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和过程的复杂分析,法官往往力不从心.在此情形下该如何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一个两难的局面.

(二)追求实质正义

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是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显著特征之一.传统冲突法理论遵循僵化的法律选择方法,用特定的空间连接点来当做特定种类的法律关系和特定的准据法之间的桥梁.以至于法官为了依法断案,就不得不牺牲实质正义.“优先选择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等都不同程度的抛弃了形式正义而直接对相关的实体法律进行选择,体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即使每个人对公平的理解都不相同,从而导致都是在实质正义的指导下,不同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不能抹杀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在追求实质正义方向上的贡献.

(三)法院地法地位显著

多种学说诸如“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法院地法说”都通过不同的逻辑方式,导致了法院地法扩大适用的结果.这些学说所提供的标准都存在着地域性和阶级性,法官很难放弃法院地法,而去选择适用另一个的国家的法律.但过分追求法院地法不仅会破坏法律选择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还会纵容原告挑选法院、规避法律.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庞德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但美国当代国际私法学说对功能主义,实质正义的追求导致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地位不再一家独大,法官只能僵化的依照冲突规范指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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