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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网络团购日益繁荣,同时问题也随之凸显,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团购这个新型的交易方式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本文主要对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明确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给消费者找到法律救济的途径.

关 键 词网络团购合同性质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负责人:张学文,项目号是CUEB2010069.

作者简介:张学文、张燕宁、庞佑军、徐波、苏仰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3-02

中国的团购网站发展速度非常惊人,自从2010年3月第一个“美团网”诞生以来,如今已经超过4千家,通过网络团购的消费人数已超过1.42亿人次.但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今年3.15期间,北京工商局发布10大投诉热点,网络团购成为投诉的重灾区.从产品到售后服务,从网上欺诈到卷款而逃,消费者维权呼声高涨,网络团购的法律规范势在必行,如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网络团购是通过网络平台,多个消费者集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消费团体,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活动.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方式:(1)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2)销售者直接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3)专业团购网站通过网络组织的团购.第三种是目前最流行的网络团购类型,这种专业的网络组织主要表现为团购网站.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只是销售者与消费者签订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完全可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的规定解决.而第三种形式通过团购网站组织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也最容易引发纠纷,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对象.

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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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清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把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性质以及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界定清楚.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性质目前在学术上主要有这几种观点:代理、委托、居间、行纪、柜台出租等关系.笔者就这几中观点与网络团购合同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

消费者参加团购,首先要注册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与团购网站签订一份有团购网站提供的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以拉手网和嘀嗒团为例,拉手网提供的用户协议第1.3条:“拉手网提供的团购服务系指拉手网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或其他媒体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餐饮、商场或其他产品服务经营单位进行大批量购买的信息服务.”第9条“等若依法无法完全排除损害赔偿责任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拉手网的赔偿责任亦以用户就使用网络服务向拉手网支付的价款为限.”第20条:“拉手网郑重承诺:拉手网将遵守三包政策等”第21.2.13条:“如您收到的产品已经存在缺损,或您对产品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致电拉手客户服务热线,要求拉手网协助您进行更换.”

嘀嗒团用户协议第3.1.1条:“本站承诺所发布的每一款产品皆为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由本站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作为保证.本站将审核商户有关资质以及其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性的相关证书及证明.等”第8条:“等在任何情形下,本站就每一张团购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用户购买该团购券时支付的购买金额.”

从这两个团购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可知,团购网站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团购,大批量购买为条件与销售者协议,获得销售者打折价格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并对销售者有关资质和质量及安全进行审查,以选择质量和服务兼优的销售者合作.与销售者签订“团购合作协议”后,在网络平台上向消费者发布团购信息.对承担责任的条款,团购网站虽然在条款中对自己的责任范围进行了限制,但我们还是能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团购网站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他团购网站也有类似的格式条款.

团购网站给消费者提供团购信息,并负有对销售者审查监督的义务,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同于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要求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从事交易的行为,而团购网站只是公布信息,并不代销售者从事交易行为,只是辅助参与合同的订立.还有,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而团购合同订立后,法律效果不仅归销售者,还对团购网站有一定约束力.与委托的区别,《合同法》第396条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有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其目的是处理事务,而团购网站只是提供信息服务,目的是为消费者和销售者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两者有本质区别.与居间的区别,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信息,这和居间有相似之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网络团购合同和居间合同也有差异:一是居间人是为特定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而团购网站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信息.二是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活动,而团购网站参与了交易活动,订约时,团购网站给消费者发送本团购网的电子团购卷,消费者按时消费或者没有及时消费时,还会有提醒短信等.三是居间服务是有偿合同,而网络团购合同是无偿合同.与行纪的不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团购网站也是代销售者发布信息,参与交易活动,这一点与行纪人有相似之处,但行纪人是经过审查、登记可以从事贸易活动的民事主体,而团购网站则没这样的要求.再则,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担权利义务,而团购网站只是参与了交易活动,并不承担全部的权利义务,只承担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与柜台租赁的区别,柜台出租这一观点认为销售者通过租赁团购网站的“网络空间”销售商品或服务,团购网站向销售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当租金.从这点看,网络团购与“柜台租赁”有相似性.对此观点,也有不少疑问:第一,团购网站只是展示商品信息的平台,和现实中商场提供的实物空间不同.第二,团购网站参与了交易过程,柜台租赁的出租人并不参与消费者与销售者合同的订立,只是基于享有的物权出租.可以看出,网络团购合同不同于以上几种有名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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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团购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

团购网站将团购信息发布在网页上,购物内容虽然具体,但数量不确定,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属于要约邀请,当消费者决定购买时点击页面上的“抢购”键后,会自动出现一个订单的页面,上面会有团购的内容、数量、价格等,这时消费者可以确定购买的数量,然后点击“确认订单”键是即构成要约,如数量超过团购上限,团购网站告知应减少数量,则构成拒绝要约,合同没有成立,如团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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