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和谐与法治视野下四川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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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保障.(三)民营企业主权益的保护
很多人谈到民营企业主,往往纠缠于他们财富积累合法性的问题,即所谓的“原罪”问题.再加上社会上宣扬的“恨富”、“仇富”、“杀富”心态,民营企业主往往给人一种灰色的印象.当然,的确有部分民营企业主在原始积累时有过非法经营的行为.但这不能代表全部,也不是主流.
对于民营企业主“原罪”的问题,我们应冷静,客观地审视一下过去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在民营企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民营企业主在创业过程中,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完善,有许多空白之处.许多民营企业主做了一些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事情,就不应该简单地给他们扣上违法的帽子,甚至粗暴地关闭他们辛辛苦苦创造的厂房,使之锒铛入狱.历史上出现过的错误,就不应再重犯.况且,也有个别民营企业主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只是违反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是“树大招风”,引起了个别地方官僚的不满,找个机会给民营企业主扣上违法的帽子!
故在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地位及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同时,宪法有必要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早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们的重要任务就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备受重视.
可现如今,中国宪法并未明确提出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此规定很原则,对于民营企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不易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四川省优先制定一些有关民营企业主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促使宪法有关这方面明确规定的早日出台.党的十六大早已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民营企业宪政保护在四川省的实施情况
虽然宪法已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但宪法在四川省的具体实施问题如何呢,有待实践检验.庞德把法律划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卢埃林按照庞德的观点,划分为“纸面规则”和“实在规则”.二人都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卢埃林说:“人们要决定纸面规则中有多少是实在规则,有多少仅仅是纸面规则.要了解实际司法行为,要将纸面规则和实际加以比较.”[4]同时,他还指出,纸面规则的存在仅意味它们有适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是重要的.但有决定意义的是实际适用.即我们不仅仅应关注立法,更应关注法的实施问题.
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民营企业对此次宪法修改感到很欣慰.觉得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已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以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就有说法了.但地方上各种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仍然存在,民营企业要想发展得很好,真的很难.例如:
(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有些地方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方的民营企业,而对外地民营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百般刁难.如果菖菖省登报宣传四川省某公司销售的“680g羊肉午餐肉不合格.①经其抽查,该公司产品全部指标合格,仅重量一项中,标明的“680g”羊肉午餐肉,实际为“672g”(抽样8听),对公司造成损害.按部颁标准,“680g”午餐肉正负公差为“3%”,即“680g”羊肉午餐肉净重在“659.6g~700.4g”之间是合格的.但该地区却判定为不合格.菖菖省这样做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因为普通民众不可能去询问此产品为什么不合格,更不会去关心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问题,他们只知道不合格的产品就是不好的产品.菖菖省这一做法明显损害了四川省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本地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部门也曾成立工商共同体,来使各自企业在外地区能够享受“国民待遇”,但作用微乎其微.因此,笔者建议,宪法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一下政府间各部门的行为,使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在四川省更好地实施.
(二)个别政府部门执法问题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政府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四川省内个别政府部门衙门作风浓厚,市场观念淡薄,服务意识较差.对民营企业索取多,服务少,“能办的不办;能放的不放;能给的不给”,“吃、拿、卡、要”成了习惯.如有些政府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发展,而是“吃、拿、卡、要”.企业主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在全省有执法权的职能机构太多,有上百个.每个部门每年到企业检查一次就是上百次,有的部门甚至每月好几次,长此以往,企业何以承受得了!有的政府部门甚至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有些部门不好好执行国家法律,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又重新征收;省内某地交警部门无端竟跑到民营企业厂区去执法,不打招呼强行进入企业,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明明是自己有法不依,结果竟以罚款处罚民营企业.①故政府各部门应为省内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好环境,真正把宪法的规定落实好.
(三)各种变相赞助损害民营企业权益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各种事业单位,如各种各样的“菖菖所”,评比、达标、赞助活动一个接一个,实际上就是让企业掏红包;还有社会上各种报刊、杂志打着宣扬公司的名义,让公司登广告,实质就是变相赞助.信函来了,不登就等着对方挑毛病吧.民事活动本来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可现在却变成了“强迫”.因为世界上不可能有一个完美的人,更不要说产品了.并且这些报刊、杂志很多,有的甚至盖着地方政府的章.如四川省某民营企业曾收到如下信函:“菖菖工商报”;“菖菖省卫生厅经办的家庭保健杂志社”;“菖菖工人时报”;“菖菖市场报‘实施名牌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关于开展‘菖菖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荣誉榜实力专版展示’活动函”;“消费维权、名优企业重点保护品牌推荐红榜公布――菖菖省重点保护企业‘讲质量,讲诚信’名优企业统一行政公布”;“菖菖市场消费报”等等.①如此的信函数不胜数,只要企业赞助,那么此企业就可以成为菖菖省重点保护企业;就具有实力.否则,就等着自找麻烦吧!各路人等都想吃一口.笔者在此希望有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操作起来,相关主管部门能够约束一下他们的行为.这样,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才能更好地在四川省内落实.
(四)其他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
中国的有些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本意显然是好的.但这样规定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中国《劳动法》就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的利益有时就会受到损害.四川省菖菖民营企业花重金培养的一个技术人员跳槽后,把商业秘密带到了另一个公司.该企业通过诉讼索要损失50万元,但对方说:“要钱没有,命有一条.”官司虽然赢了,也等于输了.对方拿不出这么多钱,谁来赔偿企业的损失呢?告对方公司吗?对方公司说我公司没有这个人,也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中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取证很困难.①“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还是有距离的.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无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无经费,没有执法监督检查的.一旦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告到法院,即使胜诉了,行业之间很难相处,对企业以后的发展也不利.因此,为了更好地使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在四川省得到实施,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现实操作性.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宪法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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