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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方法论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我国环境法学的方法论研究尚不成熟,没有真正体现其交叉学科的特性.本文从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
问题的提出
方法论是从认识论高度对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总结.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由其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决定,直接涉及该学科的目的、立场、观念和认识方式.环境法方法论是连接环境法与哲学的纽带,也是环境法发展的航标灯.所以,方法论体系的建构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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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交融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它既可被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又可被视为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相关问题的学科.
环境法学属于法律科学,决定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诸多共性,但其与环境科学的交叉性又导致了其方法论上的特殊性.在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法学方法论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照顾到环境法学科的特殊性(科学性、人文性、规范性和全球性)作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切入点,由此深入分析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构造和体系安排.
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缺失
(一)取得的成就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注重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综合运用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研究.
近年来,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化,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特征;将研究主体从“经济人”转换为“生态人”,以应对现代“经济社会”向后现代“生态社会”的转变;修整工业社会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和主客二分范式,建构有机整体世界观、可持续发展观和主客一体化方法论;一些学者在整合中国传统哲学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学命题,这是环境法学研究本土化的重大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整体论、有机论、生态学方法、法学方法、法域分析方法、博弈论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等技术方法虽已被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但是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尚未成熟,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真正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之中,没有真正体现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哲学是理论法学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根植于法律实践中.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如果说现实法学是其后推力的话,那么法哲学则是其牵引力.环境法学隶属于法学和环境科学,其交叉性和边缘性决定了其方法论上的复杂性.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法学和环境科学具有不同的切入点.自然科学以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强调以生态利益为中心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着眼点.而法学则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环境统一的基础,强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解决环境问题的最终目的在于人类的自身发展.环境法哲学研究的困境正是法学和环境科学内在冲突的反映,这种冲突导致了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法哲学的缺失.目前,这种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的最大障碍,它使得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各层次的相互作用受到消极影响,不利于环境法学科体系的纵深发展.
其次,从基本研究方法来看,它普适于整个法学学科,体现了环境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特点.现行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的痕迹,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真正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之中.传统法学一般只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环境法学既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在承袭的基础上吸纳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将二者进行整合并进行创新.
再次,从具体研究方法来看,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传统部门法学的痕迹.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主客二分”研究范式,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主要协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法学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环境有关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于传统法学而言就显得鞭长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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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技术和工具层面来看,基于环境法学交叉学科的特性,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段应被吸纳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体系中来.但是,目前对于环境法学进行研究的学者大都是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大多缺乏环境科学和生态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在进行相关研究时难以达到融会贯通.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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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注重的大多是对传统研究范式的批判,例如针对我国传统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吕忠梅有过较为全面的评价: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阐释现行法律法规,热衷于长官意志和行政部门解释,使环境法理论沦为长官意志的“注释”;主要是概念法学的逻辑演绎方法,缺乏理论和实践的互动,缺乏对中国环境法制度实施的本土资源和环境条件的研究;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研究缺乏沟通和联系,研究方法呈现单一和幼稚化.
然而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体系构建上,除了对少数专门问题进行过探讨外,尚缺乏在哲学方法论指导下对我国转型时期具体环境制度和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学研究虽然强调环境法学的学科交叉性和综合性,主张吸收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但环境法学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简单的类比层次上.环境法学交叉研究只是零散的牵涉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不是在方法论的指导下,明晰研究对象的属性,系统地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研究.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日益蓬勃,环境法学界百家争鸣,有关“主客二分”或“主客一体化”的争论对环境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亟需构建.
我们认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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