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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本,与刍议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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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普遍化,其中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化,如当事人未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时,人民法院能否向代理人进行留置送达等.该文从诉讼程序、诉讼效率、诉讼价值等角度出发,根据我国规定,并结合有关法理学和法律依据,阐述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不仅能够体现法院的司法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更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了“三项承诺”.

关 键 词:留置送达;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

作者简介:李建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3-02

当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然而,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经济状况等因素的不同,其参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也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其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审理.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不同的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授予受托人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如有的是一般代理,也有的是特别授权.由于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优越性和积极性日益突出,近年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民商事诉讼的比例有大幅上升的趋势,然而随着委托诉讼的普遍化,某些问题也日益明显化,如当事人未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能否适用留置送

关于刍议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的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本
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只针对当事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情形,而未规定当事人没有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时能否适用留置送达,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有的法官认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其送达对象法律有严格规定,不能任意的扩大化;也有的法官认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权限之一就是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也是其义务,故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本人认为,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出发,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代理人的代收权,应当适用留置送达.

一、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的法理基础

首先,委托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因不精通法律知识或不便于亲自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便利其诉讼,目的是更充分、更便利地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诉讼代理制度,从实质上来说,是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补充和扩张,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关于程序方面如代收法律文书等处分行为,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违反设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宗旨,因此除了某些专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外,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包括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其次,我国设立留置送达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督促当事人自觉遵守诉讼程序中的规则和秩序,包括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的义务,使民事诉讼能够快速、便捷的进行.然而,我国关于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同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滞后性、保守性等,其关于受送达人的范围规定因不明确,每个法官只能凭着自己的内心来衡量司法行为,包括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决,这已造成现阶段司法实践的一些混乱,并损害了正义的社会秩序.本人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只有在安全、自由和平等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才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留置对象的情形下,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支配地位的价值结构和支配该社会的正义理想,以发现一个能够解决有关相互抵触的原则或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的正确答案,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和法官的职业理念出发,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应当适用留置送达.

二、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的立法依据

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虽然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和代理人双方协商,但有时双方约定的权限并不明确,如委托书约定委托代理人为一般代理,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享有在诉讼过程中关于程序方面的权利即诸如代收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内容,而关于实体方面的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处分行为,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诉讼代理人享有代收诉讼文书的权利,想当然的应当履行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义务,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就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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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的积极性

(一)将代理人列入受留置送达人范围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则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由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即将代收人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或“负责收件的人”.如这些人拒绝签收,则可在有合法见证人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或法人、其他组织住所地.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大多将与受送达人有特定联系的人纳入到法定签收人范围内.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向公司或法人的直接送达,可采取将文书留置于企业或公司中具有高级职位的人员之方式进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在就职场所之外的应送达场所未会见应受送达的人时,可以将文书交付给具有相当辨别能力的雇员及其他职员或同居人”.美国对送达签收人的规定,即送给受送达人住所的“适龄适智”的人、经授权的人、受雇人员.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甚至规定:送达文书之副本可交给在场的任何人;如无人在场,可交给楼房的看门人;最后,还可交给任何邻居①.因此,本人赞同部分学者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的观点②,把未被指定为代收人的代理人纳③入到可被留置送达的对象范围内.因为如前所述,委托诉讼代理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补充和扩张,当事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代理人取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享有实权性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尽管其中的部分代理人未被指定为代收人,但不言而喻的是收取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其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因此,未指定代收的委托代理人不失可纳入法定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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