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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民事判决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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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12-29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研究”(06SFB2036)

作者简介:李浩(1951-),男,江苏省吴江市人,南京师范大学现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判决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一条新的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实施已近10年.由于该规则本身蕴含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价值与目的的冲突,审判实务中适用该规则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审判实务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根据规则所确立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两条非法证据认定标准,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结合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法院在适用该规则时,尽管对部分取证方法为非法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但对另一部分取证方法合法与否,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关 键 词:民事判决;非法证据规则;适用状况;利益衡量

中图分类号:DF7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12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确立的规则,该规则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法院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全面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这一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接近10年,在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法院根据该规则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这些判决既有将证据排除的,也有不予排除的.法院的审判实务为我们研究该规则的适用情况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检视这些适用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判决中决定排除与不排除的具体理由,有助于我们认识适用该规则存在的困难,总结适用该规则的经验,反思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一则《公报》案例谈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和判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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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据能力和非法证据排除直接相关的案例可谓是凤毛麟角,但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1]却很好地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该案件的诉讼可谓是一波三折,大致情况如下: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和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为方正RIP、方正文合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通过调查,两原告怀疑被告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天力公司”)和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自2001年6月起,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就委派其下属公司职员以个人名义多次和两被告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等相关事宜并签订《电子出版系统订货合同》.合同达成后,两被告的员工应要求在原告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上安装了盗版的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物品.

应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派出公证员,身着便装,悄悄地对购买、安装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安装了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两台计算机及盗版软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根据所获取的证据,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联手将被告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法院予以认可;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安装有盗版软件的计算机和盗版软件进行的证据保全合法有效,法院对公证的过程以及公证保全的内容予以确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通过“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存在着侵权事实.最后,一审法院根据软件的开发成本、市场销售价格及两家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计算机世界》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两原告为案件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等,所有赔偿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现代法学李浩:民事判决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北大方正公司所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这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原告的损失可以查明,即一套软件的正常市场售价13万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盗版软件的数量难以查清,从而对被告人应予赔偿的数额予以酌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认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被告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和审计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公证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旨是: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

(三)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特点,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得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当事人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作出的判决,该案件对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怎样判断证据的取得是合法还是非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的取得的方式作出要求,按照传统的证据理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事实或者材料都能够成为证据.这一证据理论强调证据只有两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后来,随着认识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合法性才成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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