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民事判决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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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同样的问题,首先,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狭义则专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宪法与法律.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究竟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还是广义上的法律?其次,该标准是指违反法律对某一具体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还是也包括对基本原则的违反?是凡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一律无效,还是允许例外的存在?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的理论与实务作出回答,尤其是有待于司法解释和判例给出答案.新的排除标准确立后,司法实务中遇到了一些对取证方式有争议的案件,从法院的态度看,有些案件中尽管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法院仍然采用了受到质疑的证据,但也有一些案件,法院严格适用排除规则将其排除.
不予排除的情形案例1:毛某诉张某返还租金案[7]
2002年5月14日,毛某与张某签订租房协议,毛某租赁张某住房一套,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1.9万元.合同签订期间,毛某付给张某押金500元,张交给毛房屋钥匙3套.因家里出事急需用钱,同年5月17日,毛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张返还1.95万元.张某则否认收到租金.
庭审中,毛某亮出了杀手锏――其表姐与张某之子张甲(张甲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有关收房租的谈话录音,录音磁带被当庭播放.张甲对磁带的内容不予认可,辩称磁带的男声不能确认是他的声音.在法官告知作伪证要承担相应责任后,录音磁带被再次播放,张甲认可磁带内容及其本人录音,但还是否认收到过1.9万元房租.法官问为何在谈话中承认收到过1.9万元房租,张甲回答:“当时随便说说,和我说话的人不是原告当事人.”
法院认为,张甲对毛某提供的录音磁带提出异议,否认收到房租,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毛某提供的录音磁带来源合法,根据录音磁带中反映的内容并结合本案的其它情况,应认定张某已收到房租.
案例2:陈某诉马某排除妨碍案[8]
陈某与供销社签订承包合同后,经供销社同意,将旧房拆除建新房.在开工建新房时,遭到同村村民马某等人的无理阻拦,此纠纷虽经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但未能解决.陈某欲将马某等人告上法院,事先请看见马某阻拦自己建房的村民出庭作证,尽管当时有很多村民都看见了马某等人阻拦建房,但考虑到都是乡亲,没人愿意替陈某作证.经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指点,在陈某再次动工建房,被告马某等人又前来阻拦时,陈某用摄像机偷偷地把当时的情景拍了下来.在诉讼中,尽管被告马某果然否认自己阻拦原告建房,但在陈某提供的这段录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马某不但出现在事发现场,而且是整个事件的组织者.根据这段录像,法院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再阻碍原告建房.
案例3:李某诉某医院支付承揽费案[9]
2002年1月8日,李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李某为该医院设计两个交互式对话聊天室、某网站登录认证系统等程序.协议同时约定,程序验收合格后,医院向李某首期支付5000元,待程序安全、稳定运行30天后,再支付5000元;该程序完成后6个月内,李某为医院继续完善程序系统,并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医院向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酬劳.同日,医院向李某支付5000元,余款未付.李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已按要求完成设计程序以及程序运行稳定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录音磁带一盘,该磁带收录了他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5次通话(录音未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其中第一次通话为:“下个月什么时候”(原告问);“下月底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答);“设计程序6个月正常运行,您知道吗?”(原告问);“噢”(被告法定代表人答).其他4次通话双方只就何时付款进行了交涉,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就程序提出任何异议.该磁带经当庭播放,被告质证后对该磁带收录内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法定代表人通话为敷衍的态度,不能认定为他对程序运行正常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还提交了收据存根一张,该收据存根载明的交款单位为被告、金额为7000元、时间为2002年3月12日,上面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原告称7000元包括剩余的设计费5000元及1个月的维护费用,提交此证的意图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及1个月的维护费用.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同意付款和程序正常运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未就其主张的原告未按要求完成设计程序、该程序运行后不稳定无法进行验收向法庭进一步提交其他证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按要求完成设计程序以及程序运行稳定的事实予以否认,但根据录音磁带中反映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而原告提交的收据存根载明的内容则可以印证他的主张;被告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进一步提交其他证据.法庭对原告提交的录音磁带予以采信,被告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庭最终认定原告已尽到程序设计及维护义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设计及维护费用.
案例4:吴某诉付某离婚案[10]
吴某与付某在婚后几年中,相处和睦,且儿子已经三岁.但不久后吴某便感觉到丈夫付某变心且有了外遇.吴某为了挽救家庭对付某委曲求全,但是依然没有效果.出于无奈,吴某在家中安装了一套针孔探头设备,将付某与其他女子在家中的出轨情景录下来.随后,吴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付某对录像带中的情景予以承认;法院对对吴某提供的偷录的录像带也予以认可.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录像,且录到的都是自己家里的环境和家里发生的一些事情,因而该行为应该是合法的.
案例5:陈某诉其岳父母借款纠纷案[11]
陈某结婚后,岳父母南下上海安家,为了购置房屋,岳父母向陈某借款4.8万元.陈某碍于情面,借款时未要求对方写借条.后来,陈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陈某遂将催要借款一事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向岳父母催要欠款时,为弥补当年未打借条的缺陷,陈某悄悄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陈某离婚后,由于前岳父母一直不还借款,陈某遂将他们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被告先是矢口否认借款一事,在法庭播放陈某提交的录音带后,虽承认是双方的对话,但辩称由于录音时间较长,难以记清谈话的内容.后来,法院根据这一录音,认定陈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
排除的情形案例6:陈某诉王某离婚案[12]
2004年10月,慈溪一中学老师陈某以妻子王某“红杏出墙”为由诉请离婚,并拿出拍摄的王某与男子在床上的录像带作为证据.王某辩称,录像带是陈某强行闯入自己在外租的房子后,用警棍殴打自己及同在屋内的一名男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和照相机,强迫他们演“床戏”并拍照.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使用警戒器具,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取证,侵害了妻子及第三者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所提供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不予采纳.
案例7:某女士离婚案[13]
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05年11月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资金情况.原告提供的这份录音证据是原、被告所生之女在与被告谈话时偷偷录制的.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为达诉讼目的,在亲属间采用秘密手段,有目的的诱使他人讲话并加以偷录的行为,有悖善良风俗,社会不宜倡导,等故对原告提供的其女儿与被告谈话录音资料,不予采信.
案例8:君度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租赁合同纠纷案[14]
2000年3月16日,吴某以泰和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为泰和公司,承租方为君度大酒店;房屋坐落于淄博路西首油田五区对面,租赁期5年.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东营区法院.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03年1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向被告调查案件情况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即进行了录音.尽管该录音表明了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提供的证据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作的录音资料,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其向吴某了解情况应当讲明身份且征得被告同意,但是原告律师未征得被告同意,私自录音违反了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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