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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之规避查询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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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12年实现全国联网以来,查询的量在猛增,而被处置的比例却不断下降,有的检察院预防部门甚至从未通过查询发现行贿犯罪记录,这是当前规避查询问题和造假现象增多所导致的.如果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使之沦为“走过场”的程序.故本文着重围绕“关于规避查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力争切实解决问题、突破瓶颈,促进查询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服务于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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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行贿犯罪查询规避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对预防职务犯罪乃至其他类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来说,具有很强的外围防御功能.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9年5月3年间全国共受理查询57311次,涉及被查询单位60505家,个人48741次,其中有254家单位和224名个人分别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置,2012年全国联网后仅该上半年受理查询就达34万余次,涉及单位48万余家,个人49万余人,而查询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仅152家单位和318名个人并被作了处置.由此可见,查询的量在猛增,而被处置的比例却在下降,有的检察院预防部门甚至从未通过查询发现行贿记录.笔者认为这与当前规避查询问题增多、造假现象泛滥有密切关系.如何有效避免“规避查询问题”的发生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

一、规避查询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规避”查询,是指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手段,骗得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或伪造、变造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从而得以继续进行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规避类型:

(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

1.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即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纯就企业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这种做法利用的是工商登记变更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该变更信息的漏洞.变更登记后再进行相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所得到的告知函自然无法显示出原有的犯罪记录.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发现,某私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曹某某,因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执行,后该公司变更倪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而倪某在该公司没有任何股份,曹某某仍以控股股东身份实际掌控该公司.该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间申请了9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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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新公司即企业经营者认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而导致自己经营成本上升时,而直接将原企业注销再设立新的公司.对于一般的小规模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公司是很方便的,而经过这样的操作后,企业原有的污点就成为过去,不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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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影响.例如2012年,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林场党委书记贺某受贿案中,行贿犯罪人王某原系园林个体,案发后其重新注册公司以规避查询,导致该公司在2013年以来的多次查询中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借用有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项目经理等行为来规避查询

这种规避行为通常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工程涉及民生安全、百年大计,故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质备案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管理混乱、良莠不齐,导致借用资质即挂靠现象时有发生.而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时就借用其他有资质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竞标,由于查询申请函中只显示被借用企业的信息,而查询到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亦均是其所借用资质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如此,借用方的行贿犯罪记录将在查询申请中完全隐去.

所谓变更项目经理则更为简单,因挂靠人员多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在投标文件中,如果其本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其只要轻易更换其他人员担任所谓的“项目经理”就可以规避查询.

(三)伪造或变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制作的、用以证明被查询对象是否存在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的专门证明文件,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后生效.个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查询,对以前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编号、查询时间、被查询人等内容进行伪造、变造后,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查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和柳州市检察院先后分别发现2起、14起、1起、1起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

二、规避查询得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询管理办法》要求将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四类判决案件信息及行贿行为录入系统,所录信息中涵盖了行贿犯罪的基本形态,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而且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可谓实现“全覆盖”.这一举措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单位及潜在行贿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因此少数不法个人和企业明知迈不过“查询关口”,便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查询.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各种规避查询的行为之所以能实现,说明我们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和体系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

(一)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根据规定,行贿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录入.在办案中,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负责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案件,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判决文书也不送达给预防部门,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影响和制约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现有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信息记录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导致录入时信息收集难、录入不完整.(二)系统设置不科学,使规避行为有机可乘

信息录入过程中存在有些字段设置不灵活、不科学的问题:例如有些行贿的案件,存在挂靠某建筑公司下的项目经理或公司内部员工以单位名义行贿,以行贿罪名被判刑、处理的情况,而系统字段单位行贿只有“法人代表”,以至于相关涉案人员信息不能录入,或者个人行贿只录入涉案人员信息,挂靠的建筑公司的信息不适宜录入的情况.

而查询过程中系统默认的选择性输入方式使查询结果真实性大打折扣:在查询单位时,系统中要求输入单位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选择是否查询,在查询个人时,系统中要求输入个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不必体现单位情况--这种选择性输入方式使得一些单位在申请查询时只查询单位或者只查询个人,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得以实现.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无强制性?,主管机关或招投标单位对查询结果不予甄别

根据《查询规定》第4条及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参与、不干预,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滥用.目前,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对查询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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