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调解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适用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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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调解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或满足当事人特定需求的案件知识产权诉讼的起因主要是制止侵权,获取赔偿,但不限于此,有部分案件,原告在合法适度的前提下可能基于新闻宣传或给竞争对手必要的侵权提醒或警示而提起诉讼.这种类型的案件,起诉本身就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如果一味按照常规的审理思路进行判决,则显非案件当事人的本意,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有一些涉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权利人一般情况不愿意让他人知晓其秘密的细节;还有一些企业或者组织,不希望其因知识产权而涉诉的事件为公众所知.对这些案件,不公开地调解结案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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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宜适用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价值往往并不确定.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进行民事诉讼,并利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对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要求较为宽松的机会,通过拟定虚假的调解协议条款,争取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自己给自己的知识产权“标注”价码.借助这种虚假诉讼,权利人一方面炒作自己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也使其价值“明确”,这样可以在以后的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时牟取丰厚的商业利益.这种知识产权的虚假诉讼,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初衷,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如果对其调解结案,难逃助纣为虐的嫌疑.
(二)审判结果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客体可以重复利用而其本身并不被磨损,这种特点容易引发系列案件.诉讼实践中基于诉讼成本和效益的考虑,权利人会采取投石问路的诉讼技巧,拿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实际上这种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很可能意味着双方或者一方权利的让渡,使得是否侵权并不明了,而社会公众则往往把这种情况和侵权成立划等号.司法实践中,从已进行的审理进程来看,被告可能并不侵权,但基于避免诉累或受一些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导引”,被告愿意支付少许“赔偿金”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就单个案件来看,看似案结事了,实际上却为权利人提供了一条滥用知识产权的新途径,他可以以此调解书作为“范例”再去要挟其他“侵权人”.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不能充分地发挥,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也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会遇见各种新问题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对某些案件的行为定性,很可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援引.这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当事人一般也不愿意调解,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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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俊强,胡坚.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J].知识产权,2005,(2):50.
[责任编辑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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