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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rali)”原则,后者具有优先适用性.况且,相关人权委员会就国际人权条约发表的评论只代表委员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最后,就国际实践而言,一国军队进入他国实施国际人道救援,要么是受灾国提出请求,要么是征得了受灾国同意.否则,没有得到许可的国家只能进行政治呼吁或所谓的道德谴责,而不得强行进入他国实施救援.可见,能否征得受灾国同意是军队实施国际人道救援首先面临的法律障碍.
二、军队参加国际人道救援行动承担的法律风险
即使已征得受灾国同意,要在受灾国境内顺利开展人道救援行动,从人员、物资的入境,到救援行动的开展,再到可能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军队承担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人员、物资的入境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需征得该国许可,许可的方式即签发签证.既已同意接受救援,受灾国一般不会拒签,但由于救援行动的肾迫性,受灾国签发的往往是旅游签证或其他类型的临时签证.这类签证时效较短,可能在救援行动尚未结束时就已经到期.这时救援人员将面临被要求暂时离境、等待签证更新后再次入境的风险.2004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工作的救援人员就曾多次被要求出境以更新签证,造成了时间和费用的巨大损耗.
救援物资的入境也可能受到限制或迟延.因为,同样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受灾国海关有权对救援物资进行检验、检疫或征收关税.若其海关对救援物资的入境予以限制、拖延或故意征收高额关税,救援物资将难以顺利入境.印度洋海啸中,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海关对救援物资的放行,就迟延了好几个月.造成食物和药品过期.据报道,斯里兰卡海关还曾要求对入境的救援车辆征收巨额关税.
(二)救援行动的实施
入境后,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同样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
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要以相关人员和物资的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军队在受灾国实施国际人道救援,虽然任务性质决定了不存在武装对抗方,但不能简单地将安全问题彻底排除出考虑范围.因为,救援人员和物资可能被作为财富来源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攻击.在危地马拉“斯坦热带风暴”(TropicalStormStan)过后,就有报道称,国际救援人员在运输救援物资的货车上遭到了暴力攻击.因此,为了自卫,救援部队是否有权携带少量轻型武器,或是否有权要求受灾国提供武装护卫队,需派遣国和受灾国提前协商解决.
执行救援任务的军事人员既不是普通外国人,也不属于外交人员,在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以执行医疗救助任务的医务人员为例,依照各国国内法,医生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合法行医,通常需在东道国注册,或由东道国认可其执业资格.但抢险救灾情形下依法定程序申请注册或认可,程序繁琐而耗时,不具可行性..实践中,通过与受灾国权力当局临时协商,医务工作者一般会被允许实施救援活动,但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使其面临随时被要求停止工作的风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合法行医资格的缺失还可能使相关医务人员面临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
为执行救援任务,部队可能需在受灾国境内购买设备、物资或相关服务,而此类购买行为可能被征收各种名目、甚至是数额巨大的税费.此类税费(除非包含在商品价格或所提供服务的费用之中)支出同样是任务部队面临的问题之一,能否得到减免亦需派遣国和受灾国协商解决.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不属于外交人员,在他国执行人道救援任务的军事人员不能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各项特权与豁免,一旦发生刑事犯罪或出现民事纠纷,相关人员面临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境外抢险救灾中,部队在开放分散的条件下执行任务.对外交往频繁,若有关人员缺乏警觉性和鉴别力,失泄密案件发生几率将会增大;部队经管物资多,监管力度不够,可能会诱发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等犯罪行为;个别官兵见财起意,易发生盗窃、侵占他人财物案件;同时,社会秩序尚未恢复,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可能发生.在双方未约定由派遣国对本国军事人员行使排他性管辖权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当地受到刑事追诉,特别是那些直接危害受灾国或其公民权益的案件,更是可能由当地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
部队在救灾中,还可能因工程事故、交通事故、设备操作不当等导致受灾国公民伤亡或造成当地公民、法人财产损毁,尽管部队提供援助是义务的、无偿的,但仍不能排除因人身伤亡、财物损毁引起民事纠纷的可能性.部队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医惠纠纷,前已述及,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未得到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医务人员的处境尤为不利.此外,部队向受援国提供的救济物资还可能因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问题引起法律纷争.
三、军队参加国际人道救援行动应进行的法律准备
尽管军队参加国际人道救援行动面临着法律障碍,承担着法律风险,但在当今国际社会强调“和平共处”、更强调“互助合作”,鼓励各国共享全球化利益、更要求国家承担相应国际义务的背景下,派军参加国际人道救援行动.不仅可以彰显派遣国关切人道事务、勇于承担国际责任的正面形象,还可提升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拓展国家战略利益..从军事角度讲,它还是和平时期锻炼军队的良机,可以检验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及后勤保障能力,进而推动核心军事能力的生成与提高.可以说,它是一双方受益的军事行动.当然,该行动在实践中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派遣国进行必要的法律准备,以克服法律障碍、降低法律风险.以下就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派遣国应进行的法律准备工作做一粗略探讨.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准备
国际人道救援行动中,一国武装力量进入他国领土开展军事行动,关乎国家主权,具有极强的政治敏感性.在国际法尚未赋予派遣国不经受灾国同意即可直接在其境内开展国际人道救援行动这一法定权利的背景下,保证行动的合法性,即要求派遣国事先征得受灾国的许可;否则,不但援助他国、加强合作的初衷难以实现,还可能被指责“干涉他国内政”,造成政治、外交的被动.实践中,不论是受灾国请求他国派军前来救援,还是欲开展救援行动的国家主动要求派军前往,保障救援行动“合法”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灾害发生后受灾国的临时授权与许可,二是事先订立双边或多边的救灾互助协议.比较而言,后一方式更为可取.因为国家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政府必然将主要经历投入危机应对中,即使临时同意外国军队前来救援,也难以在短时问内就合作的具体事宜做出详细规制,相关规制的缺失则可能造成最佳救援时机的贻误或对救援行动难以顺利开展埋下隐患.
当前,不少国家已针对特定类型的事故灾害缔结了多边性互助条约,如《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为减灾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的坦佩雷公约》等;美洲、亚洲及欧洲的一些国家还在本区域内缔结了全面应对各种灾难的区域性互助条约,如《灾难情形下便利救援行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东盟灾难处置和危机应对协定》与《黑海经济同盟缔约方政府间关于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危机援助和危机应对中予以合作的协议》;此外,还有诸多的双边性互助条约.尽管难以对各种类型救灾互助条约的内容做详尽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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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救援部队及其官兵在受援国境内的法律地位和司法管辖问题,通常由双方另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部队地位协定》(statusofForce8Agreement)予以规定.这类协定专门调整经接受国同意在其境内执行职务的派遣国武装部队的法律地位,一般对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管辖权划分、民事求偿、车辆和驾驶执照、武器使用、当地采购和雇佣、争端解决等做出安排,实践中已成为各国加强国际军事合作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虽然针对联合军演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但尚未与他国签订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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