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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动辄成千上万的“拖车费”屡见不鲜.而在这些天价拖车费中,“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子,令当事车主陷入迷魂阵.
一起微不足道的交通事故,却成了深圳律师安星忙碌一年的“主题”.
2007年1月31日,由安星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了一位横穿马路的骑车人.深圳罗湖区交警大队以“调查事故原因”为由,派拖车将安星的车拖走.
但随着处理通知而来的,还有两张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通知书称:安星必须先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
为了赎回轿车,安星还是向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交了这笔“莫名其妙”的钱.他领到一张电脑打印的收款凭证,但收款单位是“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而非交警大队.“这笔费用到底是谁收走了?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疑问,安星来到交警部门法制科打算问个清楚,对方的答复却是“你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激怒了的安星随即按收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5月首次开庭时,车管所的答复却出乎安星预料.“他们说根本没有这回事.”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法官也弄糊涂了.为搞清诉讼主体究竟是谁,法庭决定延后再审,并在再审时将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以便查清收费者.
9月3日的第二次开庭终于让真相大白:黄贝岭支行向法庭证实,此前银行的收款凭据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收款单位写成了车管所,实际上该账户的开户方应是“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
南山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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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我打了4个月的官司,才知道自己应该告谁.”这让安星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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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律师随即向罗湖交警大队所在地罗湖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在新的庭审中,罗湖交警大队除了称自己“只是开具收费通知,并未直接收取相关费用”外,同时为自己的“兄弟单位”――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的收费合理性做了辩护.
在法庭调查中,由于这一“收费许可证”过了有效期,因此不被法庭采纳.但在安星看来,即使许可证有效,同样不能成为该案收费的合法依据.他说,“这是把商业服务和行政措施混为一淡.如果是商业性服务,我可以选择要还是不要,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公司,甚至还可以讨价还价;但交警大队开出收费单后,我只能到指定的地方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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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官司打完,我就知道自己赢了.”这位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这里的“收费”指的即是行政性收费.
2007年11月21日,安星终于等到了期待已久的罗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罗湖交警大队向安星收取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在10日内返还7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安星说,他在准备法律资料时在网上查到了成百上千的类似案例,“有的简直是荒谬绝伦――这让我相信我的遭遇并非个案,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带给大家启发”.
据统计,2006年中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万余起.这些事故的解决都涉及到交警部门的“酌情处理权”,而拖、吊车显然也属于“酌处权”之一.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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