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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方法以及立法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有不立法的,有大量立法的;有严肃对待的,亦有散漫为之的.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
“外来入侵物种”这个词听起来有点专业,以前似乎离人们的生活也比较远,但是近年来,随着生态环保的发展,外来入侵物种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那么,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这一概念源于20世纪50年代生态学研究中提出的“生物入侵”术语.1958年,英国动物生态学之父查尔斯埃尔顿(CharlesS.Elton)出版了其历经三十多年科学研究推出的著作《动植物入侵生态学》,首次提出了“生物入侵”(BiologicalInvasion)的概念,并创建了入侵生态学学科.在此之后,生物入侵问题逐步引起各国生物学家的关注,并陆续开展了有关外来动物、植物、微生物、海洋生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就已经引起了有关地区和人士的注意,但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开始采取有计划的行动,则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这次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提供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给各国开放签署.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目前唯一涵盖外来入侵物种所有相关内容的国际公约.但是,它的规定仅仅是框架性质的,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
各国在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方法以及各自的立法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有不立法的,有大量立法的;有严肃对待的,亦有散漫为之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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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单独立法
英国为履行其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而制定了诸多法律,其中很多涉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而在其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许多法律中,也没有一部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
英国与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立法主要见于1981年的《野生生物和乡村法》(WildlifeandCountrysideAct1981),该法中有一款规定了传播不是本地物种的动植物是违法行为.
随后英国又陆续制定了许多与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如《乡村和通行权法》、《环境保护法》、《鱼种进口法》、《动物健康法》、《蜜蜂法》、《濒危物种法》、《危险野生动物法》、《森林法》、《鹿法》等.但与《野生生物和乡村法》一样,这些法律也只是在个别条款对外来物种入侵作了规定,如《鹿法》只是在其中一款规定了一年中作为外来物种的日本梅花鹿和欧洲小鹿可以被人为捕杀的时间.
在外来物种引进管制环节,英国主要参照的是1996年12月9日欧盟制定的《野生生物贸易规则》(EUWildlifeTradeRegulation).按照该规则,任何植物的进口,只要满足了检疫要求就不会受到限制,并不考虑它是否对本地物种有潜在的生态影响;引进外来动物的限制却颇多,除了有《野生生物贸易规则》的限制,还有《鱼种进口法》、《危险野生动物法》的限制,此外,一些特定物种还被绝对禁止进口,例如海狸鼠、美洲牛蛙和小龙虾.
美洲牛蛙是最大的一种北美青蛙,它的成长速度迅速,且胃口极好,其食谱包括昆虫、鱼、小龙虾、蛇、鸟的幼仔以及其他小型哺乳动物和两栖动物.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宠物市场的发展,牛蛙蝌蚪大量进入英国的农贸市场和冷水鱼市场.一只母蛙在一个产卵季可以繁殖20000只卵,美洲牛蛙在英国各地疯狂繁衍,在其建立种群的地区,其他物种的数量急剧下降.英国立即作出清除美洲牛蛙的决定,并立法禁止进口美洲牛蛙.
目前英国对外来物种的治理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只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含有日本蓼科杂草虎杖的土壤和废物的控制措施.如果外来物种扩散到私人土地或者封闭水道,该法也可适用,但目前尚无法院的类似判例.因此,从总体上看,英国法律对清除外来物种并没有明确说明.
19世纪中期,日本蓼科杂草虎杖作为公园和花园里的一种东方观赏植物被引入英国.现在,日本虎杖在路边、河岸和荒地等区域已经造成严重问题,成为英国最主要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
倾倒含有日本虎杖根茎碎片的花园废弃物被认为是导致其扩散的主要原因.日本虎杖建立种群的地方,植物和无脊椎动物的多样性远远低于本地植物生存的区域.除此之外,它还能刺穿诸如停机坪、房屋地基之类的硬质地表,由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自1992年以来,斯旺西(英国威尔士南部港口城市)控制日本虎杖的花费已经超过了16万英镑,并且要完全控制日本虎杖所需的成本预计将近800万英镑.
1981年,英国在制定《野生生物和乡村法》的时候,仅列出了两种外来物种,日本虎杖就是其中之一.但该法只限一种情况会被追究责任,即土地所有者允许日本虎杖通过其土地传播.
1997年,“康沃尔日本虎杖控制论坛”成立,论坛由环保部门、郡和地区委员会、英国自然和康沃尔野生生物信托等机构代表组成,收集新发现的日本虎杖详细信息,并且协调做出最佳的清除方案.但是,这种方法仅是对待像日本虎杖这样一个已经建立种群并成为问题的物种时才会适用.
美国:外来物种立法大户
美利坚合众国脱胎于大英帝国,其法系也同属海洋法系,但在外来物种立法问题上,美国却与老大哥英国不单独立法的做法截然不同,不仅大量立法,而且一脱判例法的窠臼,制定了大量的法典法.
自美国建国以来,数不清的外来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等就开始传入美国.它们排挤本土的动植物,破坏生态平衡,损害自然与人造景观,导致濒危物种的加速灭绝等,使美国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农林等产业的安全性以及公众的健康等面临巨大威胁.
据统计,外来入侵物种每年给美国带来120多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仅79种最严重的外来有害生物就导致损失高达96多亿美元,间接损失更是高达1370亿美元.有一种叫做紫珍珠菜的入侵植物,每株每年可以产生多达270万粒种子,这些种子每年可以扩散到将近100万英亩的湿地中去;一种起源于南太平洋和澳大利亚的入侵蛇类――褐树蛇,已经在关岛地区消灭了13种本地鸟类、12种本地蜥蜴、3种蝙蝠;一种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现的叫做xylellafastidiosa的植物病菌,给该州的葡萄园造成了将近4000万美元的损失.这种病菌由名为亮翅杀手的入侵昆虫携带,目前极大地威胁着加州葡萄、葡萄干、红酒等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旅游业;一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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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峻的形势,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在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走在世界前列.美国联邦政府很早就开始立法以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如1900年的《莱西法案》.而州级生物入侵立法的历史更为久远,1726年的康涅狄格州、1775年的马萨诸塞州以及1766年的罗得岛州都制定了针对外来物种小蘖(Berberidaceae)的法令.目前,50个州均有生物入侵相关立法.
尽管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国家,判例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但在与生物入侵相关的立法中,几乎都是制定法.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法院在对新型环境问题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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