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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保有征税,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还有一种是对不动产转让时的收益征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例如美国的一些州,政府规定百姓在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时可以免征不动产保有税,当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就要对其征税,再购入第三、四套住房时,财产保有税就会有一个较大的增加.加拿大不动产财产税税率是三年内不动产平均值的0.5%.也就是说,一套三年均值40万元的房子,一年的财产税为2000元.如果逾期缴纳不动产税,就会被罚款和增收利息,连续三年欠缴,政府有权将不动产拍卖.

最近有消息称,重庆拟对高价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随后,有媒体称,上海也拟开征住房保有税.那么针对现今高房价,政府到底应该征收何种税征收者似乎对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等(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项内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这叫“立法保留”.这十项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来行使,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在这里规定了相对保留事项,但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也即新税种的出台即使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和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新税种.

所以,到底应该征收什么税以及如何开征都应属于“立法保留”事项.地方政府随意决定税种、任意征税的行为,显然不是一种依法行政的行为.

即使认定这种税种应当是所谓的住房保有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也无权制定该税种,因为其并没有立法权.如果要在上海拟征住房保有税,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再者,任何一个新税种包括房地产方面的新税种的征收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上海要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包括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等.所以,即使上海市通过变通保有税的性质取得立法权限,但在诸如“住房保有税”的性质、与物业税的区别,“住房保有税”的征收范围,自住房与增量房是否应该区别对待,“住房保有税”能否抑制投机,征税会不会出现“反效果”等基本问题解决前,住房保有税是不会那么快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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