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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条,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就这样,中国律师在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夕得到了属于他们的“金牌”.

法庭之外的驰骋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律师早已超越了影视剧中身披律师袍、口吐珠玑、舌生莲花的形象.事实上,中国当代律师已经更多地活跃于金融、投资、公司并购、工程项目、合资合作等非诉讼领域,而不仅仅活跃在法庭上.

四川长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并购韩国欧丽安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长期以来,大尺寸的等离子、液晶屏幕制造技术一直掌握在日、韩企业手中.中国的彩电生产厂家始终处于末端组装环节,导致利润微薄.为了扭转这种状态,总部在四川绵阳的长虹公司决定并购掌握着这种技术的韩国欧丽安公司.

欧丽安公司是著名的等离子生产企业,此时正面临倒闭的危险,一大批从事等离子技术研究的核心技术人员正面临何去何从的抉择.由于几十年的心血都花在相关技术上,没有谁比他们更想保住这些技术.这种情形为长虹公司洽谈并购欧丽安公司创造了机会.

并购涉及大量韩方技术人员,谈判内容极为复杂.为确保谈判成功,长虹公司法务部抽调以王大为为首的精兵强将组成并购项目组.项目组在成都闭关一个月,准备了一份极为详尽的并购文书.在这份长达5000多页的文书里,雇佣、生产、技术、企业发展等诸多关键问题都以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下来.

据王大为律师介绍,内容细化到了哪些韩方技术人员需要长驻绵阳,哪些短期支援,韩方人员担任哪些研发工作、待遇如何,等等.根据生产和研发的要求,欧丽安公司11个不同部门的关键人员均须留在中国,进行技术支援.

异常扎实的法律准备工作为后来谈判的顺利进行也为合同的顺利签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此,项目组受到了长虹公司高层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合同签订后,长虹公司为新项目组建了新公司,欧丽安公司的大批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建设,落户绵阳.高峰时期,超过1000名来自等离子上下游产业链的韩方人员现场协助进行设备安装、工程督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进顺利.

有专业报刊报道,LGD、中电熊猫两条液晶面板生产线的总投资额超过400亿元人民币,而长虹公司通过一次完美的并购,不到一亿美元就将欧丽安公司收入囊中,成为其300多项专利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主人,填补了国内等离子空白.

然而,由于长时间留用韩方人员,两国有关法律及法治环境又有很大的区别,在很长的时间里,我方律师尤其是王大为一直不敢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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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一直以拥有“最强势的工会”而著称.对于裁员、工资福利问题等与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韩国工会经常发动罢工,甚至组建“敢死队”进行对抗.韩国的法律还允许工会参与董事会决策.

有鉴于此,作为新公司监事的王大为如履薄冰.果真,上班第一天,韩方的工会主席李镇元就不请自到,来到王大为的办公室.

互相问候寒暄后,王大为主动谈起了长虹的“三个满意”核心理念,并详细解释了把员工满意放在首位的原因:“长虹一直将员工满意、客户满意、股东满意作为企业宗旨.只有员工满意,才能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顾客满意了,才能带给企业创造效益.企业获得效益了,才能给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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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李镇元的眼里放光,反复地念叨着“三个满意,这个好,这个好啊”,离开了王大为的办公室.

此后,李镇元多次在韩方员工中讲到“三个满意”,鼓励他们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每年公司与工会关于工人待遇改善、员工福利提高的例行谈判,也都能在平稳中达成共识.

链接: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中国,只有“讼师”,没有律师

在古代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历来接受“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但“讼师”之称由来已久.作为专门帮人诉状的讼师,始于宋代.我国的“讼师”和西方的律师相比,无论是制度设置、理念支撑,还是社会的期望、终极价值目标等都不可同日而语.

在中国,“律师”一词正式见诸法律,始于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是从西方译过来的.光绪32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编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完全吸收了西方律师制度的经验.然而各省督抚却表示该法不符合中国现实,不便执行,致使该法被搁置,律师制度也未能形成.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律师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审核复呈《律师法》(草案).

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对律师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自1917年以后,该章程曾多次修改,1927年,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公布《律师章程》,废除了《律师暂行章程》,1935年起,正式开始起草并公布《律师法》.三、我国律师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逐渐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的基础上,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渐建立.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亦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1957年7月,司法部在《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定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试办律师工作,开始广泛推行律师制度.至1957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第一代新中国的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从这个时候开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已名存实亡.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均被彻底砸烂,律师制度更是荡然无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开始真正进入一个创建时期.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

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其后,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全国各地出现.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9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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