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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指出划定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要从新闻报道的主观态度和批评对象的社会身份两个方面进行.对一般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力度要大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力度,新闻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只有是出于“实际恶意”的才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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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新闻自由实际恶意公众人物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55-02

近年来,因为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时常见诸报端,裁判此类纠纷的关键是划定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新闻媒体报道对公众名誉构成损害有两种情况:一是文章内容失实,二是文章内容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据此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到公民的名誉不意味着就是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但是将新闻侵权等同于一般侵权会对新闻自由产生较大的限制.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对体现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给与特殊的保护.那么什么样的特殊保护才是适当的呢“他山之石,可以功玉”,在此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及其后续相关案例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以及“公众人物”的概念,希望为思考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保护时多一个思考的角度.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一个支持马丁路德金的民权组织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民众支持并资助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平权运动.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并且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包围”了一所黑人学校,旨在镇压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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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和平示威,指责“某些南方违法者”曾经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殴打金本人.

蒙哥马利市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看到报纸以后,向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郡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他的诉讼理由是: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他形象不利的印象――这一指控甚至得到当地民众的证词,因此广告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沙利文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1960年11月3日,沙利文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巡回法庭的支持,法官判决《纽约时报》应当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一判决于1962年8月30日再次获得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都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

《纽约时报》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他们认为沙利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出于恶意诽谤沙利文,尽管广告内容存在失实问题,9位大法官以9比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推翻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判决理由,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的做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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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恶意原则的提出

本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了《纽约时报》的正当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阐发了一项日后在新闻报道领域占有重要地位的“实际恶意”原则.

(一)实际恶意原则的含义

在判决意见第二部分的最后,布伦南法官精彩地阐述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从而使该案永远的载入了美国宪政史的史册.布伦南说:“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即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ActualMalice).”那么什么是“实际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其言虚假,或贸然不顾(recklessdisregard)它是否虚假.”简单点说“实际恶意”就是指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同时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否则原告就不可能胜诉,事实上是,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从此可以看出“实际恶意”原则极大得保护了公众批评政府关于的权利.

(二)实际恶意原则的法理依据

“实际恶意”原则作为公民批评官方行为的豁免权,布伦南在判决书中还阐述了该原则的法理依据,布伦南认为:“类似于公民官方行为提起诽谤诉讼时国家对官员的保护.在巴尔诉马铁欧案(案卷号:360U.S.564,575)中,本院就有过判决,如果联邦官员的言论在其‘底线职责之内’(withintheouterperimeter),他就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各州赋予他们的最高官员以同样的言论豁免权,即使有些州对他们较低官员的言论豁免权区别对待,并且限定他们享有的豁免权.但是,所有官员都获得这种保护,除非能够证明他们的言论有实际恶意.赋予官员言论豁免权的理由据说是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威胁,否则将有碍‘无后顾之忧、有力和高效地实施政府政策’,并且打击所有官员的积极性,尤其打击那些最坚定的公职人员,或者会在最尽职尽责的官员中导致他们不负责任地执行公务.类似地,我们应当给予政府的批评者赋予同样的豁免权.这就好比官员有义务进行行政管理,公民也就有义务批评政府.正如麦迪逊所言:“在直觉上人民的能力超过政府,而不是政府超过人民”.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于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我们的结论是这项特权是宪法第1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的要求.”可见“实际恶意”原则的理论根基在于宪法第1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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