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南京某社区会馆维权纠纷的法律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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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开发公司对该房产的绝对权利,并且不容许任何他人干涉.三、法律规则冲突的解决
在本案中,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找到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究竟应适用哪种法律是《物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呢这直接关系到XX开发公司的租赁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应当适用《物权法》,XX开发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为什么适用《物权法》而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关键一点:《物权法》是全国人大所立之法,属于基本法律,高于其他所有非全国人大所立之法.而《物业管理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当然不及《物权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凡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律不会被适用.如此一来,XX开发公司的行为找到了合法的依据,不构成侵权了.业主们如果将其诉诸法院,则肯定败诉.因为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只有没有确定具体产权归属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明确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不容侵犯的.
四、其行为是否侵害其他权利
相邻权是《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权力,《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物权法》对所有权绝对性的合理限制.业主们认为,XX开发公司将社区会所用房租赁给XXX公司销售家具,降低了小区档次,造成了不安全因素.是否侵犯相邻权呢所谓“降低了小区档次”是个抽象概念,业主们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由于社区会所租赁行为导致该社区房价下跌,所以法律上很难被采信.但如果租赁行为确实造成了小区不安全,则法律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侵害了相邻权.据调查,XXX公司将进出通道设在小区大门以外的公路上,所有人员出入均不通过该小区.XXX公司未使用具有扰民性质的促销手段(如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也未搭建、添设遮挡小区住户的阳光、通风和视野的建筑附着物.所以很难认定该租赁行为侵害相邻权.
《物权法》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XX开发公司将社区会所用房租赁为经营之用,未与任何其他业主商量,是否合法这就关系到如何界定社区会所用房的使用性质问题.一般而言,社区会所多为开设棋牌室、健身房以服务附近居民之用,同时服务受领人也付一定的费用.说它是经营性用房,商业性好像不够,说它是住宅用房那肯定不对.所以无法套用《物权法》77条规定.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会所应经营哪些项目,不应经营哪些项目,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只能适用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⑤.所以虽然XX社区业主都很反对这一租赁行为,但要追究XX公司的法律责任就十分困难了.应该说XX开发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让人感觉到法律的贫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据购买商品房的二期业主普遍反映,XX开发公司在出售该社区商品房时,其销售工作人员一直宣称,社区会所用房落成后,是为小区提供配套服务,而不是另作他用的.现在却租赁给他人销售家具,这种行为是否违背承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呢很难认定.虽然业主们认为卖家具不属于对小区的配套服务,但并无哪法律规定小区配套服务包括哪些项目.仅凭主观判断而缺乏法律依据的事情是很难维权的.开发商完全可以解释说:“租房子给XXX公司就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买家具,属于配套服务.”如果有人提出:“XX开发公司在作销售宣传时有其他承诺.”那么XX公司完全可以反问他:“事隔数年,你能拿得出证据吗”
五、结语
综上所述,XX开发公司将社区会所用房租赁给他人销售家具的行为肯定是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受害人要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却难以找到合法依据.
笔者认为,合法不一定合理,法律不保护我们的合理利益并不代表我们就没有这项权利.文章最后,想谈一谈关于法律本身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中有不少内容,更多地保护了有地位或有资产者的利益,而没有充分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物权法》旨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你的私有财产越多,法律对你的保护范围就越广,如果你是个穷光蛋,那么《物权法》根本就保护不到你.为什么社区建成这么多年,XX开发公司一直没啥动静,《物权法》一出台,他立马就把会馆出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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