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法律社会学透视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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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婚检制度由强制性向自愿性的变迁,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论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探析了强制性婚检制度变迁而自愿性婚检制度没达到其预期效果的原因,为我们正确认识婚检制度,准确应对出现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 键 词婚检制度强制自愿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3-02
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行.新《条例》中倍受瞩目的“焦点”就是以自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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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一公布,社会上迅速产生了“缓婚”效应,许多准备结婚的人将婚姻登记推迟到了新《条例》生效以后,各地婚检率急剧下降,个别地方甚至报告婚检率已趋于零.例如,在北京市,根据北京妇幼保健院的统计数字显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内,北京全市各区县婚检率平均不及往年的1/10.Q在上海,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上海市自愿婚检率仅在1.69%左右.R婚检率急剧降低的现象十分令人担忧.
这项制度的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实现角度来看,法律实现指涉的是将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立法者的要求和意图转化为社会生活的现实,法律规范中抽象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行为,是“借助主体的法律行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转化为现实的、主观的权利和义务”S.正因为这样,自愿婚检制度中,人们在很短的时间里不能适应这种角色的突然转化:由被动接受者变成主动的实现者.面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找出法律的理论依据与文化背景,找出法律制度变迁的社会大环境才能理解新法律制度在产生初期出现的反常现象,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新制度的实行扫清障碍.
一、我国婚检制度的变迁概况
我国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目的是进行婚前检查,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预防出生缺陷.T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U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V
2003年10月1日以前,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对婚前健康检查都采取强制的硬性规定政策.2003年颁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整个条例都没有出现必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强制规定.
二、由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变迁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
社会制度的产生与确立是人类对变化的环境的一种积极回应与调试、是人类社会生活自主管理与协调的重要媒介和工具.人具有能动作用,能积极地推动着制度的变迁,并进而影响和带动相关社会生活领域的变化.因此一方面,“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W社会的变迁对法律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根本意义上讲是社会的变迁引起了法律的变迁.另一方面,法律作为文明发展的记录符号,对社会发展、制度变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能动作用.具体针对婚检制度来看,其产生、发展、变迁同样既有适应经济社会与人类自身生存繁衍的根本需要的积极意义与一定医疗技术和设备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存在着与不断勃兴的公民个体意识与自主的生活方式选择空间的扩展之间急待协调的方面,正是这种矛盾推动着婚检制度的变革.其中主要表现为人们不断质疑这种强制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同时现实中婚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个问题.这就是婚检制度变迁的直接的原因.
(二)强制性婚检制度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
1.强制婚检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首先强制性婚检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另外,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实行强制婚检,事实上人为地造成了资源稀缺,这种稀缺就意味着权力寻租的存在.正是强制婚检这些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和在实施过程中的后天不良倾向,使得该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众多障碍.强制婚检制度在实施若干年以后,当初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一些自身和环境因素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而必须对它实行变革.
2.强制婚检制度自身功能的丧失和历史使命的终结.法律规定强制婚检,主要是本着优生优育的原则,避免一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传给下一代,而且希望通过婚检,让结婚双方充分了解到这方面的情况,以避免给日后婚姻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起到稳定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作用.强制婚检制度在设立之初也确实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项制度遭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未婚先孕现象的增加,很多女性是在怀孕以后再去婚检,这就让基于优生优育的婚检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使得婚检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成为程序.”X
(三)转型时期政府执政角色与执政理念转变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其中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政府权力的转移显得尤为重要,由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国家的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实质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干预范围的退缩和社会本位的回归.换句话说,就是弱化了国家监管让国家公权尽量从私权领域内退出去,使公民的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突显和张扬,这无疑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条例》取消婚检强制性意味着政府退出了私人事务空间,让个人在婚姻生活问题上自主做出决策.这是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般要求的,体现了对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等理念的确认和实践.Y社会越进步,就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婚检由强制转变为自愿,恰恰顺应了法治发展的要求.结婚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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