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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既然没有责任,协助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也没有压力和动力,除了部分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外,也就不愿意协助了.没有协助调查,被告人的身份更加是无从考证,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应该明确协查机关的职责,以免调查函发出后石沉大海的情况出现.

第二,被告人的身份无法查明时应如何办理由于我国计划生育的特殊国策,导致一部分人超生偷生,造成黑市人口的出现,对于这部分被告人的身份是无法查明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人无身份证明在身,而他自己又不交代身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东莞中院刑一庭还曾根据审判实际,率先作出大胆尝试,他们在审理被告人薛家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首次将自报姓名而又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几名被告人的照片分别贴印在判决书中,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于未年成人犯罪的,常常采用骨龄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但前述这些作法,都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还不能保证被告人自报身份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寻找一种确实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对于被假冒身份的人应如何救济从司法公正的原则看,人民法院不宜在未搞清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以虚名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假冒他人真实姓名的自报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有罪后的公布、通知,将严重侵犯该真实姓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而且是公然“依法”侵犯.被假冒的人通常是自己及家人的精神、名誉受到伤害,被假冒者可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因侦查机关侦查或协查不力,造成被假冒者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第四,如何处理假冒他人身份的被告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诽谤行为,但我不赞同这种说法.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来说,假冒他人身份的目的不在于破坏他人的名誉,更多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我认为它是一种伪证罪,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使司法机关做出错误认定,防害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且,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隐匿罪证.


如何写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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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员的频繁流动以及通信方式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亦会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假冒身份来反侦查的能力也是会越来越强,作为一名司法干警,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保证我们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使犯罪的人得到其应有的惩罚,使没有犯罪的人免受不白之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应早日建立全民的指纹信息库和基因库,这才是解决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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