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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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中最主要的保护形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关注而产生的.加入WTO后,中国海关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此,应正视中国海关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入世”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新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海关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0-01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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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如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调整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该社会关系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关系,是指货物通关过程中,以海关为主要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机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状态予以保护与监管,而与知识产权人和通关监管相对人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具有特定性:
第一,主体具有特定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海关及其他边境保护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第三人.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仅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一些特殊标志的权利人,而不包括其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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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客体具有特定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而是以货物或物品为载体的知识产权.
第三,内容具有特定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边境保护过程中海关及其他主管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应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对有关的知识产权根系加以调整.海关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权力有明确的限定.
二、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
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是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进出口贸易中都可以获得海关保护.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5.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我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三、关于完善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建议
第一,对权利人提交海关保护申请的各项法律规定更加人性化.这就使得权利人能够更加顺利地、低成本地享有边境保护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秩序的形成.既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的负担,也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首要任务就是加强普法宣传,让合法企业懂得如何实施自我保护,使其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的侵权行为.
第三,建立总担保制度的法律体系.应当在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和权利人自律机制的基础上,现在《海关法》中规定多种海关事务担保形式在边境保护制度中得以落实和运用,规定总担保的合法地位,然后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收取总担保的条件和计量依据,并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有关总担保的细化措施.
第四,增加边境保护担保的灵活适用性.这可以借鉴美国的担保制度,对于比较明显的假冒商标案件,如果收、发货人不提出异议,则权利人就不需要提交担保.这样可以大幅减少权利人的经济负担,使得权利人更愿意适用边境保护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官慧君.权利人,你备案了吗.中国海关.2002(3).
[2]陈旭东.浅谈“入世”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国海关.2000(10).
[3]贾小宁,周艳.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的部分内容.知识产权.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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