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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军事命令概念的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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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事命令,是指有权主体就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具体事项依法作出的具有特殊执行力的权威意思表示.军事命令具有具体性、权威性、强制性、义务性和单方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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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军事命令权威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3-03

一、引言

命令――服从,是军事活动进行的基本模式,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世界各国对军人的基本职业要求.自古以来,世界各国都以“法”的形式将服从命令设定为军人的铁律,军人违抗命令、不执行命令或怠于执行命令等行为,轻则受到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职、降衔等),重则必须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设定了军人“战时违抗命令”、“拒传、假传军令”等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明晰军事命令的概念,是军事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军事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前提,甚而关乎军事法治的整体进程.

二、军事命令的概念

关于军事命令的概念,学者多有论及,但鲜有深入和全面阐述――多数只是把军事命令作为一种典型军事行政执法行为作简要说明.因此,军事法中的“命令”――军事命令的面纱似乎从未被学者彻底揭去.

(一)军事命令概念观点综述

据笔者考证,我国学者对军事命令的定义大概可分为以下四种:

其一,是把军事命令定义为一种军事行为――这也是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差别只是认为命令的适用范围(包括权力主体、义务主体等)有所不同.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观点认为命令是指“军队首长或领导对所属部队、机关下达规定性任务或公布重要决定的军事行为”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命令“主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就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具体事项,对下级或受管辖的对象所做出的安排”.②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前一种观点认为命令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仅存于军队系统内部,排除了军外首长或机关等主体对军内主体下达命令的可能性.其实不然,例如,根据《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总政治部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根据此规定,总政治部要执行由中共中央下达的命令,也就是说军事命令可以来自军外主体.由此,可看出这个概念的权力主体是有所遗漏的.后一种观点把军事命令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扩大至军外(涉及军事利益即可),而且此概念还考虑到了命令的法律要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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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应依法做出.以上几方面阐述都比较符合命令的实际运用情况,所以,后一概念较优于前一概念.但是,后一概念将命令最终定位于“安排”,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缺憾.因为命令一般并没有“安排”的含义和内容.“安排”在汉语中的意思主要有以下两种:作为名词,指安置、处理或事先规定的程序,如,行程安排,作为动词,是指有条理、分先后地处理(事物),如安排生活、安排工作等.所以,把军事命令定位于“安排”确有不妥,如“攻战碉堡”,这个命令,并不是对如何炸掉碉堡做出具体、详细的安排,而仅是提出“攻战碉堡”具体要求而已.

其二,还有学者③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军事命令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颁布军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因此,这种军事命令“属于军事立法的一种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把它称之为立法性命令”.二是作为执行军事任务的手段,由首长和上级下达,由部属和下级实施.在这里,“军事命令是指军内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要求部属或下级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我们将这种命令称之为执法性命令.”这种观点根据命令的不同适用领域将命令划分为立法性命令和执法性命令,然后分别定义.此定义当然具有积极意义,因为作为军事立法程序的最后法定步骤的军事命令形式意义较为突出,与其他的命令,如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等确实有所不同.但此概念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首先,这一“二分法”(立法性命令和执法性命令)概念是否囊括了所有的军事命令例如,《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九条规定,总部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这里的中央军委关于总部立法的命令似乎既不属于此概念中的“作为颁布军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的立法性命令,也不应该界定为“军内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要求部属或下级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的执法性命令,因为其明明是立法行为之一.其次,即使命令的这种“二分法”定义囊括了所有形式的军事命令,但其对于执法性命令界定的缺憾也非常明显――此概念也将发布命令的权力主体局限于军队内部.

其三,有些著作④或文献把命令定义为一种军事文书,认为军事命令是“军队首长和军事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发布军事法规、下达训练、作战任务,任免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变更编制、体制的军用文书”.这种观点明显有失偏颇,因为表现为“文书”的只是命令中的一部分,很多军事命令并不不是以“文书”这样的书面形式出现,尤其在作战指挥中,命令经常以口头或信号形式发出.

其四,有的学者⑤对什么是命令并没有规范和严密的语辞表述,而是从命令的范围来阐述命令的概念,认为“军队的命令有两大类型,即纯粹的军事命令和行政性的命令.前者指直接有关作战与训练任务内容的命令,后者是辅助作战与训练活动而进行行政管理为内容的命令.”此观点等于并没有给出命令的概念,只是对命令进行了类型化描述而已.

(二)军事命令概念的重塑

面对军事命令的诸多定义,让人不免产生疑问:军事法中的命令到底应当如何界定

为了能给出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我们有必要来考察一下法律概念的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概念可以被视为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别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⑥首先,这一概念的概念表明了法律概念应该具有的品质:一要概括出事物的共同要素,二要具有功能性,也就是人们能借助此概念工具分辨出“此”现象(事实或行为)和“彼”现象(事实或行为)的区别,进而适用不同的规则使人类的为数众多、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到某种合理的秩序.三要语言简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其次,也阐明法律概念应把目标聚焦于现象的典型情形――而不是无原则地扩大概念的边界,因为概念边缘的模糊地带是永远存在的.

命令的典型情形有哪些呢根据中央军委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情形.这里,中央军委以军事法规的权威方式说明了命令的一些典型情形,除了以上情形,命令还大量存在于军事训练和作战过程中,这些命令可以以书面、口头或信号等多种形式作出.对于这些典型情形的命令,作为军事法学理论工作者,应该对其共同要素予以概括,进而揭示命令的本质属性――予命令一个较科学的概念,而不是仅凭“窥一斑”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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