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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院长(检察长、局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副局长)或其他领导决策人的.这种情况下,整个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都是他们的下属,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该整体回避.3.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或与此案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审理此案.
4.有其它合法怀疑事由的,即其它可能影响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关于整体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自行回避.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自身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院长、副院长或其他领导决策人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密切联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3.命令回避.命令回避是指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下级法院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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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证责任
这里主要指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多大的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体现在申请回避问题上就是申请人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因为法院回避事由的法定化,申请人也有能力举证.对于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情形,上级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裁定书等书面文件就是法院需回避的充足证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内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遇到与本单位切身利益相关,或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刑事案件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以上单位的回避,由拟立案或受案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书面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应指定下一级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也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指定下一级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对单位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单位不得中断案件的办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注释:
①刘加良、聂广亮.关于刑事回避制度的改进探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第6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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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本燕.完善刑事诉讼法官回避制度之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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