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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其演变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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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不得以同一事件或争点重复提出.加拿大判例确立的禁止重复诉讼适用标准避免了对相同事件或争点的重复诉讼和反复判断.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的适用固然有维护法律安定和权威之功效,但是过于机械地将其绝对化,也会损害诉讼公正性.因此,加拿大已存的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不可能尽善尽美和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和演变之中.加拿大的一些重要案例,不仅展示了禁止重复诉讼规则的识别标准,也反映了其演变过程.本文试就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规则的适用标准及其演变作一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 键 词加拿大重复诉讼规则演变

中图分类号:D9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30-03

在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对同一被告两次起诉中,就前后两个诉而言,相对于前诉的后诉叫作“重诉”或“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重复诉讼通常都是被排斥和禁止的.由于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和司法理念的差异,对禁止重复诉讼适用规则的标准上存在许多不同.

一、加拿大早期禁止重复诉讼的判例规则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诉讼都是以当事人获得确定性判决为终局目的的程序,故诉讼不得以同一事件或争点再行提出,否则法院予以禁止和排除.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既判力理论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称作排除规则也称先例判决原则.

加拿大的“禁止重复诉讼规则”与“禁反言”和“滥用程序”规则有关.“禁反言”又分为“直接禁反言”和“间接禁反言”.①“间接禁反言”也称“争点禁反言”(issueestoppel)或“争点排除(issuepreclusion)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争点禁反言”(issueestoppel)这一术语是用来表示“既决事项禁反言”原则中的一项规则.②“滥用程序”有时是被视作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第三个规则和作为禁止间接攻击的第四项规则.

在加拿大几十年来,前诉中已决争点是否可以在以后诉中再次否认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加拿大的律师和法官.加拿大早期禁止重复诉讼规则的适用标准是著名判例Anglev.MinisterofNationalRevenue一案.Angle就个人公司修建的一个游泳池被国税部门决定向其征收应征税款.Angle对该决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她已经通过公司本票支付了应征税款,而税务法院认为,所谓通过公司本票已支付了应征税款的做法是虚假的.国税部门知悉了Angle的公司本票情况后,取得了对Angle不利的涉及所欠税款的一项令状.Angle对此令状提出异议,认为税务法院的决定已经裁决了她与该个人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债务.最后,该案件到达加拿大最高法院时,法院在1974年裁决不存在争点禁反言,因为先前就债务的决定在先前诉讼程序的裁决中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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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Angle案作出裁决起,到2001年Danyluckv.AinsworthTechnologiesInc.案件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ngle案中所作出的裁决,一直是适用争点禁反言所必须具备的权威依据.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nglev.MinisterofNationalRevenue一案所作出的裁决,在后诉中禁止重复诉讼应该符合下列三项标准:

第一,相同的争点在以前被裁决过,或该争点的解决对先前裁决是至关重要的(fundamental).该标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ngle一案中取得过半数人裁决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对该标准进行了简洁描述:应该遵守争点禁反言的前提是,寻求禁反言所依据的对争点的决定对实体性裁决是必须的,即如果不对该争点作出决定,则实体性裁决就不能成立.用两个术语表达:该争点是“法律上必不可少的”(legallyindispensable)和对该争点“必须做出裁决”(necessarilydeterm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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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先前裁决属于司法管辖权内的最终司法性裁决(afinaljudicialdecision).该标准的意义就在于,只有该争点是针对先前最终裁决作出的,当事人才有充分、公正的机会在先前诉讼中进行诉讼,若争点的决定并非是针对前诉中最终裁决作出的,则当事人可能没有热情认真地对该争点进行充分和公正的争执、辩论,并由法院对此作出判断.如果将没有进行充分、公正的争执和辩论的争点在后诉中适用争点禁反言,当事人就失取再行争执的可能,这对当事人是不公正的.

第三,先前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与以后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相同的(thesame).此项标准直接的根源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只有在先前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受先前程序裁决的约束.但此项标准的潜在政策则是不鼓励当事人不通过亲自参加先前诉讼,就可在以后诉讼程序中坐享其成地通过争点禁反言从中获益.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标准在2003年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仍予以坚持.但在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起,一些司法区已经放弃了此项标准或者放宽了此项标准.

除争点禁反言外,如果诉讼被发现是勉强的、不合理的,或者滥用程序,则诉讼或重复诉讼就会被禁止和排除.滥用程序是一项法律原则,传统上一直不受Angle一案禁反言标准的约束.在案件不具备Angle案所确立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准――通常是缺乏第三项标准即相同性的情况下,由反对重复诉讼的当事人主张滥用程序.例如,在Demeterv.BritishPacificLifeInsuranceCo.一案中,作为导致配偶死亡的犯罪人Demeter提出了人寿保险福利的请求明显涉及对其罪责再次诉讼的问题,而该案当事人不是相同的,因为在刑事案件中Demeter的对方当事人是公诉方,而在民事请求中则是保险公司.因此,对此案可以滥用程序作为依据而禁止重复诉讼.③

二、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的演变

1993年10月前,Dannyluk受雇于一家称作AinsworthTechnologies的公司.1993年秋季,她相信能在公司所欠其佣金中拿到30万加元.她向资方提出了此问题,但未能得到解决.于是,她根据加拿大《就业标准法》,提出了请求给付未付佣金的申请.第二天她就被解雇.根据《就业标准法》所规定的第一个程序,最初的裁决者是一位《就业标准法》的调查者.1994年9月,《就业标准法》的调查者,最后作出了对Dannyluk不利的决定,即仅仅裁决向她支付2250加元,相当于两周的薪水,并驳回了其他有关未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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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请求.更令人失望的是,调查者严重违反了Dannyluk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公平待遇的权利,即调查者在作出对她不利裁决时,没有给她提供对AinsworthTechnologies公司所提交的协议书进行答辩的机会.


本篇论文url http://www.sxsky.net/jingji/0626923.html

根据加拿大《就业标准法》,Dannyluk在行政程序中受到了不幸待遇,可以在《就业标准法》纠纷解决机制内提出申诉,但她没有这样做,而是在1996年向安大略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她在民事诉讼中请求AinsworthTechnologies公司向其支付所欠的佣金以及因错误解雇引起的损害赔偿.在该民事诉讼中,AinsworthTechnologies公司对因违法辞退和为支付佣金提起的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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