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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其演变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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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民事请求提出了简易判决动议.该动议由McComb法官审理.McComb法官裁决该案满足了Angle案所确立的争点禁反言的三项标准,故许可了该动议.

Dannyluk向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Dannyluk主张禁止适用争点禁反言,理由是本案虽然满足Angle案的三项标准,但违反自然公正.她主张不公正使该裁决不具有“司法性”.然而,上诉法院认为,Dannyluk案件中不存在违反自然公正,且认为此案与程序方面问题无关.1998年12月,上诉法院对Dannyluk案件作出了裁决,维持McComb法官的裁决.Rosenberg法官认为,依据加拿大的法律,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必须耗尽行政机制内部实施的充足救济后,才能寻求较高法院的监督权,允许对行政程序中的争点继续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会损害立法机制的整体性.

Dannyluk于2000年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得许可,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1年8月作出裁决.Binnie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将Angle案中的三方面标准仅仅视作两个分析阶段中的第一个阶段.他认为Angle案的三项标准不是禁反言的绝对性标准,只是“前提条件”.最后一个阶段涉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Binnie法官批评Rosenberg法官没有分析“法院明确拥有的支持和反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最后Binnie法官依据以下六项因素,并参考这些因素裁决Dannyluk不违反禁反言:

第一,制定法的措辞.在Dannyluk案中,值得注意的措辞是《就业标准法》第6条第1项所作的规定:“根据本法不得暂缓或影响雇员对其顾主所主张的任何民事救济.”该规定有利于Dannyluk.

第二,立法的目的.Binnie法官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立法的目的.适用该标准涉及与民事法庭对应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背景因素.他认为《就业标准法》的立法目的是快速.因而,他的看法是,它不属于当事人可合理预见从《职业标准法》裁决中产生争点禁反言.在行政程序中“赌注”低的情况下,禁止在民事诉讼中再行争执则是不公正的,即禁反言的风险会导致将诉讼置于《职业标准法》机制内不适当水平,造成对其损害.因此,该因素也有利于试图在法院进行诉讼的Dannyluk.

第三,行政程序.Binnie法官的观点是,《职业标准法》调查者对丹尼露克的不公平是“有利于Dannyluk的关键性因素”.

第四,行政裁决者的专业知识.Binnie法官认为Dannyluk提出的就业法问题属于《就业标准法》机制之外的事情.在与裁判庭专业知识有关的间接攻击之“性质”被认为是一种因素的情况下,Binnie法官认为该因素有利于Dannyluk.

第五,引起先前行政程序的情况.在引起先前行政程序的情况下,Binnie法官提到了三个因素.其一,人们必须考虑被主张禁反言的先前程序的当事人面临的难防御性及其在先前程序中所面对的紧迫性.Binnie法官是否认为Dannyluk有难防御性之情况,这一点不明了.Binnie法官论及了立法的意图:立法机关不可能想使较小请求的简易程序成为周密考虑更重要请求的障碍.其二,Binnie法官论及到由于在Dannyluk依据职业标准法提出的请求中,包括了30万未支付佣金请求,Dannyluk对其引起的困难必须至少承担部分责任.当事人明显地在两个法庭寻求相同的救济,似乎观点模糊.在此情形下,Binnie法官把Dannyluk的行为称作“程序前的错误”.

第六,潜在的不公正.Binnie法官所列举的最后的因素,也认为有利于丹尼露克.他认为,作为最后、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法院应该排除感情因素的干扰,考虑全部事实情况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争议禁反言是否会产生不公正.在本案中不论上诉人有什么各种程序上的错误,不变的事实仍然是她主张的价值30万加元的请求从未恰当地进行过考虑和裁决.

Dannyluk案扩展了Angle案有关禁止重复争执的判例检验标准.根据Dannyluk案,法院拥有禁止或许可重复诉讼的自由裁量权,这是Binnie法官通过引用的先前诸多循序渐进的判例作出的裁决.

三、丹尼露克案判例规则的适用

Dannyluk案传播了一种分析重新诉讼的新方法.争点禁反言和滥用程序原则适用于在不同的情形,Angle案标准是适用争点禁反言时考虑的因素,而滥用程序原则是法院自由裁量时考虑的情形,二者分析的角度不同,但它们趋向同样的目的:保证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当事人获得平等待遇.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滥用程序原则的焦点是法院司法功能的整体性,即为保护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不应该被许可对相同争点重新诉讼.当然可能存在一些情况是:重复诉讼会提高而不是贬低司法制度的整体性,比如当第一次诉讼程序受到欺诈和不诚实玷污时、当得到以前未获得的新证据原裁决结果就不应该有约束力.还有基于公平考虑,如果通过既判力原则或通过滥用程序原则禁止再次争执的情况会制造不平等,比如原程序的重要性太小以至于不能产生充分、有利的响应,而后面诉讼程序重要性相当大,则允许第二次程序继续进行,比坚持终局性优先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④

从Dannyluk案例作出起的两年多,通常情况下对既判事项进行自由裁量是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新的分析方法不可能影响结果,但它影响了分析并重新重视司法体制完整性的问题以及公平对待当事人.

在Withlerv.Canada(AttorneyGeneral)一案中,该案属于集团诉讼案件,其争议的是刑事部是否可以针对先前诉讼的刑事部对已决的宪法问题再次争执.Angle案的标准在该案中未能满足,因为作为原告代表人不是先前诉讼当事人.⑤集团诉讼的律师认为,女王寻求对宪法问题再次争执是滥用程序.Garson法官援引了Dannyluk案的判决,并在诉讼进行中决定什么因素赋予他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公平地评判他面前的案件.其中主要的是案件争议的性质.权衡滥用程序之结果是法律的发展受益于矫正争议,特别是制定法的宪法性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再次诉争将提高了司法制度的整体性.

Dannyluk案的裁决也是诉讼禁反言类型中有影响力的案件.在Boardmanv.PizzaPizzaLtd.一案中,原告Boardman和其朋友通过Pizza有限公司主要的连线预定了一个比萨饼.该定单转交给了最近的特许经营者.比萨饼送来时,已经超过了Pizza公司规定的“三十分钟否则免费”的时间计划.(下转第36页)(上接第31页)Boardman和其朋友从递送人手中接受了比萨饼并拒绝付款.递送人回到经营处不真实地报告说他被顾客抢劫并受到殴打.警察逮捕并指控Boardman.在审理后,这些指控被裁决是虚假的.之后,Boardman起诉了该递送人、特许经营者和Pizza公司.针对Pizza公司,Boardman提出了递送人侵权行为的代理责任,但也主张恶意指控、疏忽和损害性谎言的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Pizza公司提出了简易判决的动议:该动议部分胜诉,即获得了基于缺乏理由(也即Pizza公司的任何过错不会导致该递送人编造虚假经过)驳回直接侵权行为诉求,但是代理责任的诉求继续存在.Boardman之后通过修正诉求内容,提出了主张Pizza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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