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相关论文的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的格式,关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及反垄断法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无垄断法律的空白,意义重大.《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理清了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同时,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又不具实际可操作性,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性规范势在必行.
关 键 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1-01
一、《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释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划领域的“帝王条款”、纲领性条款,其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精神.
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反垄断法不应对其作出限制,而应该靠知识产权法自身的权利限制来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垄断性”并不等同于反垄断法领域的“垄断性”,前者指一种权利的享有状态,而后者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法》采纳了后者的观点,阐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立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享受《反垄断法》的豁免,而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的行为则当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学术论文、函授毕业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75 | 写作解决问题: | 如何怎么撰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任务书、论文小结 | 职称论文适用: | 杂志投稿、初级职称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如何怎么撰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经典题目 |
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性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对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法定垄断权的基本性质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而发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知识产权的拥有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也不造成其与反垄断法的冲突,而且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也不会产生与反
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
当然,《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直接规定,但并不是说这就是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之规制的唯一一条规定,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滥用并不比其他传统的垄断性行为具有何种特别之处,其不过是行为人披着知识产权的“外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立垄断协议或者进行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二、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性规范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不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亦或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是欧盟的《欧共体竞争法》,都仅是对各种垄断行为做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指南等,以便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公法,表现出极大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往往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整.因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可以说是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反垄断法典中仅仅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规制原则作出了规定,并无进行具体的细化.这就需要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适时的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的规范性文件.在之后制定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将《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详细化、具体化: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原则、体系和方法做出准确的、切合我国反垄断实际的定义和解释,将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列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在进行规定时则可以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模式.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范性文件时,我们可以充分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到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如美国司法部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2007年发布的《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竞争与创新》的报告,2004年欧共体《对各类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1条(3)的规章》(ECNo772/2004号)(其取代了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的《技术转让规章》(ECNO1996),2007年9月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取代了1999年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在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对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竞争规则时,既要阐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一致又冲突的关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方针、政策,又需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涉及的排除、限制竟争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并通过相关例示等方式明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线.
参考文献:
[1]陈三坤.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先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2007(7).
本篇论文转载于 http://www.sxsky.net/jingji/0627603.html
[3]约瑟夫德雷舍克.市场地位滥用与知识产权――欧洲最新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7(6).
知识产权类有关论文范文,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相关论文的格式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