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经济学方面论文范文检索,与事前――法经济学的方法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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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法经济学进行简要叙述,引入事先与事后的概念,继而解释了事先与事后这对语词的含义,接着介绍了事先研究与事后研究的方法,并通过具体的立法例说明这两种方法是如何运用的.在文章的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事先研究更加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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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事先研究事后研究效率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3-02
一、事前与事后的概念
法经济学(Economicsof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20世纪60年代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而今,法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取得了一系列激动人心的成果,也引起了传统法学学者的猛烈抨击.值得注意的是,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注重于事前(exante)和事后(expost)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的重要标志,并且这种研究方法启发了传统法学学者,劳伦斯索拉姆(LawrenceB.Solum)在其著作法律理论词典(Legaltheorylexicon)中开宗明义的表示:如果法学院的大一新生只能够选择掌握一种理论工具的话,我想我会选择让他们掌握、理解并区分事后/事先(expost/exante)理论的能力.①所谓事前(exante),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Latin(frombefore)basedonassumptionandprediction,onhowthingsappearedbeforehand,ratherthaninhindsight,②所谓事后(expost),解释为:Expost,Latin(fromafter).basedonknowledgeandfact,viewedafterthefact,inhindsight.③从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事前,与假设和预期相联系,而事后,与已知事实相联系.
事实上,事前与事后的区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学领域,谬尔达尔早在1939年出版的《货币均衡论》中已经把一些经济变量区分为事前估计(ex-ante)与事后估计(ex-post)两种,进行动态分析.经济学中存在一系列概念,如事前实际利率与事后实际利率,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法经济学借用了经济学的这一分析工具,进行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在运用这一分析工具的时候,使用的语词是事先研究\事后研究(exanteapproach\expostapproach),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基于已知事实发表意见),而法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基于假设和预期发表意见),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成本’④,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⑤例如,法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履行过程中风险分配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这样的规则: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损失的一方,其目的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一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具言之,在法经济学中,事前研究方式关注在产生不想要的结果之前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抑制结果发生时有效率的,或促进好的结果发生的何种规则更有效率,同样地,用于评价既有的法律规则是否有效率.基于事前研究的方法,我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规则会对未来产生什么效果以这种方式作出的判决将会产生好的还是坏的结果而传统法学事后研究方式关注的是不想要的结果发生之后如何分配责任或好的结果发生之后如何分享权利.基于事后研究的方法,我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谁的行为是对的,谁的行为是错的而谁的权利被侵犯了这种关注点的不同,是传统法学和法经济学的根本区分标志.对事后和事前的区分是结果论和道义论的重要区分标志.大致说来,事后研究关注正义与公平,事前研究关注效率与福利.在一般法理学中,我们认为事先研究方法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而事后研究方法是一种法律形式主义.
事后与事前区分的更重要的意义不在于区别道义论和结果论,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工具,给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理解问题、解释问题的方法.例言之,在每一个特定的法律案件中,表面看起来是法律制度如何处理这些特定的、已经发生的案型,而我们从事后的角度研究,常常难以理解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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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前与事后方法的具体运用
在此通过一个具体的立法例来说明法经济学事先研究方法的运用并和传统法学事研究方法做一个对比,来说明事先研究方法的优势所在.
问题是,在刑法中,我们为什么要惩罚不能犯的未遂例如,犯罪嫌疑人试图用一种永远不会奏效的方法进行谋杀,如在一只施了法术的木偶上扎针这是犯罪吗我们是否应惩罚犯罪嫌疑人呢反对者的理由显而易见,在施了法术的木偶上扎针不会造成任何损害,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施以刑罚呢为什么要花费抓捕和监禁的成本来威慑那些我们本无理由威慑的行为呢要明白以上观点错在哪里,让我们假设某甲正在考虑用一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谋杀:投毒或法术.投毒是致命的,而用法术对于潜在被害人的生命毫无损伤.如果某甲清楚这一事实,为了达成目的,他会选择投毒.问题是某甲不清楚这些,他认为两种方法都有效,或两种方法一种有效,另一种无效,但是不知道具体哪一种有效.(在此将这两种情况一同分析,因为分析过程和结果是相同的)
如果法律规则是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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