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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所作的修改,必将对我们反渎工作以往的思路、习惯、做法发生冲突和影响.

关 键 词律师法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57-02

一、准确理解新《律师法》修改的内涵

新律师法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于第28、33、34、35条的规定,即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从相关规定的对比来看,修改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刑事诉讼法原对律师行使法律服务的限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取消了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二是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取消了会见次数、时间长短,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三是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增加了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和法庭辩护言论有限豁免权.

二、客观分析对反渎职查案的影响

由于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而获悉案情,虽然《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现有的法律很难防备律师擅自调查获取证据.律师法却未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律师双方对案件相关证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等性,势必对反渎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一是第一次讯问难度增加.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的对抗心理.由于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的随时介入,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如何应对审讯,使其产生较强的心理依靠.不再畏惧侦查机关的政策攻心,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在与律师会见前,可能对侦查人员的讯问避而不谈,零口供的案件必然有较多的增加.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将会增加.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其会见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界限,会与律师充分沟通,也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增强了拒供心理,出现供述不断反复,乃至推翻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是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涉案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性增大.虽然《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其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后,可以获取相关的案件信息,尤其是某些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信息,律师有可能将案件信息透露给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的目的.由此也可能导致侦查部门在案中深挖拓展线索的成案率将大大降低.

四是证人证言容易出现反复.律师介入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后.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以及受到律师引导、暗示等负面心理因素的影响,证人容易对过去向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发生改变,出现反复,甚至有些证人会逃避作证.

三、反渎职查案部门的应对之策略

(一)转变执法观念,依法规范侦查

律师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求,体现出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的理念,对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保证《律师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同时又受国家宪法和法律所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施有关侦查措施,必须受到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种类和程序的制约.要把律师法的修改看成提升反渎侦查能力的良好契机,把律师的依法介入侦查活动看成对检察工作的最好监督.

(二)加强基础建设,数据主导侦查

以信息主导侦查,拓宽查办案件的领域.应建立专门的侦查信息管理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对案件信息进行专门的收集,实现案件线索的有效管理.不断拓展运用信息技术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在法制宣传、线索初查、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及时收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部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建成电子资料库,不断滚动充实.通过职能整合、资源整合、信息数据整合,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评估,按照成案的可能性提出侦查处理意见,对侦查获取的信息进行再分析、再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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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侦查模式,确保证据有效

一是初查关口前移.实行初查前的线索审查,审即审核,查即查核.要求我们在获得了每一个信息或举报材料时,不要仅仅只对材料的本身进行审查,而是对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可查性、可追究性进行审和查.初查关口前移,就是要求我们在线索受理前,对信息和线索可能发展的情形有所掌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事实存在大量的书证或现场证据.因此,反渎部门获得每一件可能成案的线索,都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及时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要在收集证据的技术含量上,下功夫.关键要把握第一手证据发现、收集的原始性、客观性、周全性.在把握第一手控诉证据后,再决定受理、评估、分析,确定直接“以事立案”,还是进入正式初查,尽可能让获得证据有效.

二是强化秘密初查.对必须经初查才能完成取证的案件,要隐蔽意图、周密计划、详尽分析.证据材料应当由我们承办人员通过秘密的方法获取,也可以运用职能部门的职能交叉,履行其管辖职能搞清原案事实时来获取.如:税务稽查和税侦部门,质监、技监,经侦部门,刑侦部门等,可借用工商检查大队的力量,以查处经营范围或假冒商标等名义查阅帐册及询问相关事项,借用税务检查大队之手,可查阅帐册,调取合同等,也可借用质监、技监之力查处假冒、伪劣案件.通过借职能交叉管辖获取原案事实.这样既可以及时地发现、收集证据,又可以使初查工作处于秘密状态,隐蔽我们的初查意图,便于及时调整初查策略和方向.争取立案之前基本证据到位.一旦立案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将随时介入会见或证据变性.因此,必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每件线索涉及的情况,都要从外围查清,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情节,争取彻底查清,做到以立案的证据要求来对待初查取证的要求,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严格依法收集证据.

三是强化首次讯问.虽然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规定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可以同步在场,因此在第一次讯问时,争取固定好证据显得至关重要.首先,一要准备充分,初查材料穷尽,形成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证据链结中的填空式.二要计划周密,环节层层相扣,形成犯罪嫌疑人口供按照讯问主导入扣.三要应变措施得当,内变外扰通晓,形成审讯全局进退自如.通过内审外证,力争使案内证据形成关联、互证.特别注重收集辩护证据,及时映证取舍,保证证据的同一性.其次,要坚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重要证人的询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言词证据的原始性、客观性、有效性.再次,要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第一次讯问前,掌握足够的立案证据,不完全依赖口供,才能不担心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当然,这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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