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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加以提高.(四)推行“以事立案”,主动把握战机
“以事立案”以利于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介入之前,收集固定好证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86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对于渎检案件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如被刑讯逼供的对象死伤的刑讯逼供案件、巨款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件、理应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结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我们完全可以“以事立案”.以事立案后,侦查人员就可以及时、合法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要查明案件事实,有时仅凭一般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如我们为了弄清某些事实,需要鉴定、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但这些强制性的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如果我们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再采取这些侦查手段收集证据,就可能因为律师介入之后,发生意外情况.案件的侦查的过程实质就是收集、运用证据的过程.在办案中由于未立案,不能及时地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造成证据灭失、不能起到固定、保全证据的事时有发生.
按刑诉法规定,立案前形成的材料即使立案后其形式、内容没有变化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刑诉法指的证据是指立案后侦查人员根据刑诉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立案后往往要对立案前收集的材料要进行转换.如立案前的谈话笔录不能当证人证言使用,立案后必须转换为《证人笔录》等,不仅存在重复劳动,严重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证人证言在律师介入后容易发生变化.而以事立案后的所作的笔录无需进行转换,口供发生变化的概率就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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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引导取证,提升证据效力
反渎职查案工作有了扎实的初查基础,为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提高检务效能,形成查处合力,提供了条件.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刑拘案件须三日内提请侦监部门主办官介入审核证据,引导取证,从而保证了100%的批捕率,为案件的顺利侦结奠定了基础,对需侦结的案件须在侦结前15日内提请公诉部门主诉官介入审核,从案件事实把握、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进行定案前的引导.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反渎部门要跟踪关注.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出现翻供的情况,侦查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原因,掌握动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案件立的起,诉的出,判的下.保证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100%的定罪判刑.新《律师法》的实施,必将促使我们的侦查观念必须发生根本改变,要减少、甚至于杜绝“以拘代侦”,“以捕代侦”的现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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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既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对反渎工作带来的挑战,又要坚定信心,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贯彻好修订后的律师法,加强反渎职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反渎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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