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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类论文范例,与关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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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的),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并且,为了防范风险,后者条款中还包含了很多除外条款,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等违法犯罪行为.

而前者具有其特有的价值功能,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探究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无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而且在前者中,几乎不适用除外责任,即对于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有赔付的义务.

关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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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两者的责任限额不同

后者的责任限额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有若干个档次,投保人可以选择.同时,每个档次的限额一般不再区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而前者的责任限额低,最低限额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投保人不可进行选择,并且在最低限额内区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

(七)两者的索赔主体不同

两者关于索赔主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受害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

在后者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即享有对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却没有直接请求权.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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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前者中,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受害人对致害人的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减少纷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时地得到补偿,同时,只有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前者的目的.

(八)两者的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各国对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对后者的监督管理较松,而对前者的监督管理则较为严格.后者的条款和费率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审批.前者虽然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但其条款和费率一般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或核准公布经营,各保险公司统一适用,其实质上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九)两者的辅助补偿制度设置不同

后者主要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受的损失,因此并没有没有设置相应的对受害人的辅助补偿制度,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如果未查明交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没有投保时,受害人就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救助.并且对于一些特殊风险,如酒后开车等,保险公司一般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其对于这些责任是不予承保、不予赔偿的.

但是对于前者,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不但建立了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侵权致害的补偿制度,而且将特殊风险也纳入责任范围,并且突破保险惯例,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十)两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与后者相比,前者还有一些特殊之处:(一)为避免投保人保费负担过重,保证承保范围,对保险经纪人所获得的佣金的最高比例和金额受到限制,但在一般商业保险中不作限制,(二)经营主体方面,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我国法定保险只能由中国投资的保险公司经营,因此,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该业务.

正是由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上述诸多方面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着区别,所以才体现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特性所在.

综上所述,我国只有正确地认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特征,科学地完善有关立法,尽快完善建立健全这项制度,让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各自的制度空间中发挥作用,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配套制度的构建

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孤立的,相反一个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只有相互勾连构成的制度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如此,它需要包括救助基金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其具体的制度有: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国际惯例,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们应当做到如下几点:(1)应当明确规定基金在每次事故中对每人支出的限额,(2)将事故救助与普通医疗分开,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医疗标准,控制医疗费用黑洞,(3)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从而导致很大的提高费率压力和过高的收费抑制投保的数量,(4)最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5)必须明确基金的管理人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为妥.

(二)承保保证制度

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其承保面.承保面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强制保险的实施效果及费率的高低.据保监会的统计,目前机动车的平均承保率只有30%,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承保率更是只有10%左右.因此,必须构建一个有效的“承保监督”制度以保证承保面的落实.

(三)自动续保制度

自动续保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期限届满之前,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投保人在届满前未对续保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续保.此项制度主要在欧洲的法国、德国施行.T确立“自动续保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车主脱保,提高强制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资源的稳定,有利于客户信息和车辆风险数据的积累.

(四)政策支持措施

在国际上实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国家,一般都对该险种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目的在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的成本,同时促进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合理定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因此,我国若要完善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就需要在业务方面给领域保险公司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总之,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实现了保险制度从自愿保险到法定保险的转变,从过失责任到严格责任的转变,其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无疑是我国制度变革的一大进步.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会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注释:

P李云虹.第三者责任险为谁保险.法律与生活.2004(7).

QST李寿双,郭文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研究.保险研究.2005(8).

R沈海峰.“强制第三者险”何时现身"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安全与监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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