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论文范例,与案件事实形成的法律解释学判断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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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在进行阐释的.首先,当法官从零散的、片段式的罗列的证据向全景式、叙事式的案件事实的跃迁过程,沟通存在的阻碍使得断裂由此产生.无论法官自己是否意识到,解释活动开始进行.其次,在解释活动开始进行之前,法官对于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一般的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和法官对实体法、程序规则以及职业伦理的理解和体会等有一种笼统的前见,这些前见使得法官的解释活动得以展开,并不断得到试错、选择.最后,经过试错留存的前见逐渐在法官脑海中拼成一个视域――通过这个视域法官得以获得对某段历史的了解并最终在内心获得确信.这段历史获得确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案件事实形成的过程.三、第三种路径与判决书的意义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在哲学家们看来,认定的裁判事实逻辑上看都不可能是必然的,而只能是或然的.也许重要的意义在于采取何种解释之后所可能带来的意义.
依照裁判事实猜测说和修辞说的观点,既然案件事实是法官猜测或修辞之结果,而这将会对法官产生一种诱惑:既然可以将法官认定事实的活动认为是修辞或者猜测的过程,那么法官便可以不将认定事实的过程认真地、详细地表达出来,最后表现在判决书上便往往是“事实+法条+结论”的机械结合,这是我国法官的判决书广为人所诟病的原因,这必然导致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难以信服,进而不断申诉、上诉,导致终审不终审的现象出现,而这种做法的背后则潜藏着前述两种路径的推动.
如果对该问题采取法律解释学的路径,也许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意义.伽达默尔指出,“只要我们不断的检验我们的所有前见,那么现在视域就是在不断形成的过程中被把握的.这种检验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与过去的接触,以及对我们由之以来的那种传统的理解.所以,如果没有过去,现在视域就根本不能形成”.既然案件事实的形成是法官基于前见完成的一种解释,必然意味着法官有义务也有可能将这一过程用详尽、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那么落实到判决书的书写上便意味着其应当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有学者专门撰文对判决书的意义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其指出,如果我们改革当下的判决书制作机制,陆续设立如下一些促进判决书专业性和说理性提升的措施: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尽可能充分地说明理由,建立判决书署名制度,允许合议庭法官公开发表不同判决意见,最高法院有意识地选择发布一些优秀判例让其发挥类似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答复”之效应等那么,也许对于诸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官素质建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的解决会起到一种意想不到的作用:因为判决书的高度专业性和说理性,既能够充分体现法官的职业自尊,又能够很好地使其他主体因担心“出丑”而自觉放弃干涉司法,进而还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当然,也自然地会促使现有法官自觉自愿地去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同样地,由于其专业性和说理性的加强,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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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实践的展开过程是法官真正拥获正当权力和社会尊严的过程.法官的法定权力无疑来源于宪法,但法官权力正当性的真正来源却是其法律解释的社会说服力.”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这层意义有可能会成为采取法律解释学路径之最重要的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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