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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在差异.英美法将此情形下的代理称为称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早在十九世纪,法院就通过一系列判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确认了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直接起诉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直接起诉被代理人的权利.其理由在于代理人仅仅是表面上和名义上的合同当事人,而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才是实质上的合同当事人.

与此类似的是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传统大陆法强调代理的显名主义原则,不承认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所为的行为为代理,而在商法中规定行纪制度来予以规范.现今理论上扩展了代理的观念,将行纪又称为间接代理.值得注意的是,行纪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首先考察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的存在.只要行纪人承诺该行为只约束其自身,则其实行行为只约束行纪人和第三人,由其创设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移转而间接归属于行纪委托人.原则上行纪人是于第三人处移转而来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以及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所有人.因而要求第三人支付或交付的债权只有在债权向委托人转移后,委托人才能向第三人主张,而要求移转实行合同之权利义务的权利只有债权效力,因此行纪人破产时委托人不享有取回权,此外行纪人违反义务处分实行合同之债权时,委托人也只能根据行纪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显然,此种权利归属的法律结构与“为本人利益”的经济现实之间产生了矛盾,使得委托人承担了巨大风险.因此,为维护委托人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所规定的若干规则正是行纪制度的关键所在,体现了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实行合同的影响HGB第392第2款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行纪人实行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即使没有转移,在委托人和行纪人以及后者的债权人的关系中仍视作行纪委托人的债权.从而委托人针对行纪人的债权人对(后者与行纪人之间)债权的扣押,可以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异议诉讼来对抗,并且在行纪人财产的支付不能程序中可以主张支付不能法规定的取回权,此外行纪人为其债权人利益针对行纪委托人的处分(相对)无效,因为该债权人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获得他即使通过个别和整体执行都无法得到的利益.不仅如此,学说和判例还主张将这一思路进一步扩展适用至该债权的代偿物.《法国破产法》第575条更是明确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同时继受了不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和行纪制度,于403条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代理人的披露义务.此外还规定了独立的行纪合同.但这里的行纪合同不同于大陆法系商法所规定的行纪,仅涉及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就此法律关系对实行合同的影响并没有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规范方式.

综上,大陆法系商法中的行纪或称间接代理,其法律结构与直接代理――不论是显名抑或隐名――不同.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和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因而法律规范以代理权为核心,规定代理权的来源、范围,无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的后果,第三人合理信赖代理权存在的效力等等,侧重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间接代理侧重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期解决法律结构和现实经济之间的矛盾,实现被代理人的实质利益.应当说行纪\间接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三、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商法上涉及代理的制度相互之间有一定差别.仅因其在传统大陆法系规定于商法上而笼统的称为商事代理并不恰当,需要具体分析:商业使用人、代理商所为的代理行为以代理权为核心,虽然在商法上有若干特殊规定,但其与民事代理存在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行纪制度作为间接代理的典型,则具有不同于民事代理的法律结构,应当视为独立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笼统的商事代理概念应当淡化,而代之以具体制度的分析.

注释:

范建,王健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郑冲译.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2页.

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60页.

吴前煜.从两大法系间的冲突与融合构建商事代理制度.商事法论集.(第13卷).第51-67页.

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日]西原宽一.日本商法论(第1卷).东京:日本评论社.1943年版.第190页,[日]田中诚二.全订商法总论祥论.东京: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32-45页,[日]大隅健一郎.商法总则(新版).东京:有斐阁.1978年版.第139页,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商法在规定单独经理权之外亦规定了“有赖于他人参与的经理权”,包括纯粹共同经理权、混合共同经理权、半共同经理权,提供了多样化的代理模式.日本商法典亦同.相比之下我国的法人代表制度则显得僵化而不符合实践的需要,要求“任何企业都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强行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和权力范围而完全排除当事人的选择”,使得“法定代表人超越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而成为中国企业独特的控制者等.”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1999(Z1).第419-438页.

[德]CW卡纳里斯著.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396页.

《日本商法典》于第一编总则下第七章规定了代理商.具体规定了代理商的定义(第46条),代理商的通知义务(第47条)和竞业禁止义务(第48条),代理商接受通知的权限(第49条),合同的解除(第50条),代理商的留置权(第51条).仅49条涉及第三人.王书江,尹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松波仁一郎著.秦瑞,邓钊译述.王铁熊点校.日本商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331页.

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9页.美国代理法根据身份公开程度和责任的不同,将被代理人分为disclosedprincipal\partiallyundisclosedprincipal\undisclosedprincipal,对应不同的代理类型.其中partiallyundisclosedprincipal又称为unidentifiedprincipal,即只公开代理关系而不公开被代理人具体身份的代理.英国代理法学者则将身份公开的被代理人分为显名代理人和隐名代理人,认为只要第三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意识到存在一个被代理人,而不认为自己是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就认为被代理人身份是公开的.

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93页.

J.DennisHynes:《Agency,Partnership,andtheLLC》(2NDEdition).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331页,第328页.

[德]CW卡纳里斯著.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1-724页.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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