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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员类论文范文检索,与生活中常见的几种传统观念的法律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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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我们有必要纠正这些传统观念,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关 键 词传统观念法律要求纠正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71-01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都能深切地感受到:几乎在每一个生活领域中,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法律问题.但在中华民族绵延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却有许多与现代法律要求不相符的传统观念,所以我们有必要去纠正这些传统观念,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下是对几种与现代法律要求不相符的传统观念的剖析.


为什么要写驾驶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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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所谓“父债子还”是指父亲死后其生前的债务由其儿子来偿还.“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人们一向是这样认为,然而我国法律却并不认同.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其它相关规定清偿债务.由此可见,父债不一定子还.子女是否需要替父还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关键还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其父的遗产.第一,凡是继承了其父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还债,第二,父债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第三,子女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债务.当然,如果子女继承了其父遗产却又不偿还其父债务的,法律则将强制其子女替父还债,第四,如果父亲死后所欠的债务是因为生前为尽抚养义务为生活所迫而欠,那可以用死者遗产限定清偿,而所余之债才应当由子女偿还,第五,如果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类人时,即使其父母遗产不足于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其它相关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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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见义勇为,无偿奉献

近年来有关见义勇为的讨论不绝于耳,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可以索要报酬.从传统意义上看,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受法律要求的制约.见义勇为会受到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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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称道,即道德上肯定的评价,相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即道德上否定的评价.法律上并没有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扶助他人的义务(特定职业的人除外),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就有多种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再如: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多次重演,许多地方政府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制定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条例,以此来激励和保障人们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好意同乘,事故无责”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好意同乘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受损,好意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按照传统思维来讲,为一个人做好事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但笔者以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好意同乘”时发生事故,好意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上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既使驾驶人适当注意义务的要求,又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

四、“立字为据,空口无凭”

“立字为据,空口无凭”是自古就传下来的老“规矩”.“立字为据”在现实生活中着实必要,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但“空口无凭”就未必正确.“立字为据”和“空口无凭”实际上是指法律上所讲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确实有法律效力,但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意思一致的口头合同也有法律效力,它可以用以一些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商店中的零售、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等.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签订合同的快捷性要求.但它有不易分清权责、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的缺点,应尽量慎用.所以,“立字为据”实属必要,但“空口无凭”未必正确.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认清两者的利弊,尽量做到“立字为据”,避免“空口无凭”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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