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公证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改革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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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到遗赠人的财产的,在该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上应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在赠与或是遗赠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的少收费.明确受益额的计算方式如财产继承按受益额的2%收费,这个受益额是按评估价计算,还是按市场价计算,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中,有些房产评估价与实际市场价相差很多,当公证处按市场价折算受益额时,很多当事人就会觉得太高,认为公证处有乱收费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减少争执,在收费标准中即应明确到底以什么价格作为基准,笔者认为应以评估价为基准.
新增核实费用的收取项目和标准《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处很多都改制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合伙制的,政府一点拨款都没有,为了核实证明材料,公证员经常要到当事人所在的村、镇了解相关情况,这样至少就产生了车费,如果这些车费由当事人承担,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并无这个收费项目,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如果由公证处承担,势必对公证处的财务收支造成一定的压力,如果由公证员自行承担,那就更说不通.象继承类公证,有些财产少的,收费只能是最低额两百元,但为了查清到底有多少继承人,公证员不只一次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进行核实,花费的车费远远超过了公证费,可能有些公证员会因上述原因而放弃去核实.再象涉台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公证,一般去台人员在内地的档案资料都比较少,年数也比较久远,为了查清去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情况,有时要跑好几个乡、镇,有的甚至要跑到外地.如果没有收取核实费用,公证处所收取的几十元公证费根本都不够开支核实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因为公证处要倒贴费用而不去核实,有时又会出现错、假证,直接影响公证的诚信度.因此,增收一定的核实费,可以免去公证处和公证员的顾虑,也让当事人觉得有标准可查.
设立比照收费条款公证收费标准不可能详尽规定每一项收费项目,也不可能一事一补充,因此有些相类似的公证事项可以比较有收费标准的公证项目收费.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在收费标准中并未列入,在办理的过程中就可以比照证明收养关系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七)设立协议收费条款
原制定的收费标准中,收费数大多比较死,就算灵活一些的,也只不过是几百至几百之间的幅度.有些公证事项,如证据保全类公证,死板的套用上述收费标准,就会显得收费不是很合理.因此设立协议收费条款,公证处可以与当事人根据将要办理的公证事项的复杂程度、花费时间的长短、对公证员专业知识的要求的高低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真正体公证员的办证价值.
(八)尽可能地减小同一类公证事项公证费的跨越幅度
如果可能,将收费标准列得再详细一些,列明那种情况应该收多少.前面说了,跨越幅度一大,公证处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大了,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一个地区的各公证处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虽然公证法将公证处定位于非营利性的机构,但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因素和公证处的现实情况及长远的发展,将原有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使之更加有利于公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中国公证协会主编.《公证程序规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中国公证协会主编.中国公证.2006年度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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