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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广义上说,票据越权代理包括在票据无权代理中,是票据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处理票据越权代理问题要比票据无权代理复杂得多,尤其是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问题.本文拟在比较分析关于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立法例及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中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的规定,提出对于我国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初步设想.

关 键 词票据越权代理表现形态责任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1-02

一、票据越权代理概述

(一)票据越权代理定义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的范围而进行了票据代理.从广义上说,票据越权代理行为应当包括在票据无权代理行为当中,因为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部分的票据行为,代理人是无代理权的.我国《票据法》将无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规定在同一条中,但是又将二者加以区分,并且在实务中也是将超越代理权的票据行为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加以分析.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态

实务中票据越权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

票据的金额记载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主要表现在票据上记载上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直接导致了票据债务的增加.该越权行为在性质上,被代理人是可以就越权部分进行物的抗辩的.

2.其它事项的越权代理

所谓其它事项的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随意改变票据债务的履行条件.比如提早到期日或者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等等.虽然此类行为足以增加被代理人票据上的义务,但是只关系到了票据责任的履行条件,对票据债务的基本内容影响不大.如果给代理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如因提前付款而减少的利息以及因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而增加的交通费等,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票据交易安全考虑,这些越权行为仍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被代理人对这些越权代理行为只能行使人的抗辩,而不能行使物的抗辩.

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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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票据是金钱债券,因此票据越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而且票据法上所称的越权代理主要是指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因此本文主要是研究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

另外,由于票据持票人是恶意时,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所以持票人明知对方越权仍接受票据时,就可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由越权代理人直接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因此本文在研究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时设定的前提是票据持票人是善意的.

二、关于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立法例及学说

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票据责任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是承担票据责任后责任人享有的权利.由于越权代理中既存在有权代理行为又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关于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行为之间的票据责任究竟应如何确定和划分,即票据责任归属问题,是票据越权代理法律后果中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问题.

相关立法例

各国票据法对越权代理责任归属上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了越权代理准用无权代理的规则.《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作了类似规定,完全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做法.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票据法则明确规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权的,应就逾越部分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如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见,我国的规定虽然与公约规定不同,但却与民法对于有关越权代理的规定并无二致.然而英美票据法没有就越权代理单独作出规定,而是延续了民法的做法,包括无权代理的责任都与民法上的规定相同.

(二)相关学说

关于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问题,票据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学说,笔者将分别阐述其各自的利弊:

第一种,本人无责任说,又称代理人责任说,主张由票据越权代理人就票据金额全部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该学说的主要优点:充分维护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票据权利人只能要求一个票据债务人承担完全的票据责任,并交付票据于该票据债务人,而不能同时要求数名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而且善意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程序简单,只需要直接向越权代理人直接主张.该学说的主要缺点:由越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的票据责任有失公平,毕竟有部分票据义务是经过被代理人授权产生的,而且越权代理人的票据支付能力一般比被代理人低,有可能影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第二种,越权部分说,又称分别责任说,主张被代理人承担授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票据越权代理人负责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该学说的主要优点:票据责任分配比较公平合理,符合民法的过失分配原则.该学说的主要缺点:将票据权利进行分割行使的方法严重违背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善意持票人也很难区分越权部分的界限从而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善意持票人向越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任何一方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要被缴回,当持票人行使另一部分的权利时就无票据可出示.

第三种,全额责任说,有学者称其为“有限度的连带责任”,主张由越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只有在越权代理人支付不足时,善意持票人才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的责任.可以说全额责任说是对本人无责任说的改进,该学说的主要优点:既使责任分配比较公平合理,又使善意持票人在越权代理人支付不足的情况下能从被代理人处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该学说的主要缺点:在票据越权代理人支付不足的情况下,会发生与上文所述越权部分说的弊端,会造成善意持票人行使权利存在困难.

第四种,连带责任说,主张由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对善意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善意持票人可以就有关票据的全部金额向被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或同时向两人提出请求.该学说的主要优点: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对票据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比较充分的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该学说的主要缺点:连带责任说将越权代理视为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的共同行为,不符合票据代理制度的本旨,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不能构成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如此过度袒护善意持票人的立场,不符合票据越权代理的制度价值与根本宗旨,即票据越权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利益(并非其不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只是维护善意持票人不是其根本目的,对于善意持票人的保障主要是票据表见代理的任务),同时其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程度甚至强于票据表见代理,有悖于法理.

第五种,本人责任说,主张由被代理人就票据金额的全部负票据责任,再由被代理人依民事责任就代理人超越权限的部分向越权代理人追偿.该学说的主要优点:充分维护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同时由于被代理人的支付能力比较强,由其先来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该学说的主要缺点:严重侵犯了被代理人的权益,放纵了有过错的越权代理人,不符合票据越权代理的制度价值.

三、对于我国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设想

(一)评析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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